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18
摘要:对符合总局公告规定要求,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一年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备案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05-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的规定,现将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

  对符合总局公告规定要求,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一年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备案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申请时间

  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首次申请和以后年度备案申请。

  (二)首次申报附送的相关资料

  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

  2.《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确认)表》;

  3.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分类分项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计算表;

  4.企业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需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

  6.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创办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办企业证明材料(如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等);

  (2)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或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

  (3)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第二年及以后年度附送的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

  2.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分类分项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计算表;

  3.企业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或备案登记,并出具批复文书或备案文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内容不清楚、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等的企业申请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报相关资料,纳税人不予采纳或未能及时补报的,不予受理。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二类限制类和第三类淘汰类),已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暂继续执行;未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由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对其申报和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后续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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