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2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cqswgrsds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重庆市税务局023-67572769、023-67572692(传真)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重庆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附征率的标准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定期定额户适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转让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二)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标准按《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3)执行。

  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核定征收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不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定期定额户适用)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3.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 月 日

  附件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定期定额户适用)

月经营收入

附征率(%)

10万元(含)以下的

0

10万元以上

1

  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附征率表换算为季度附征率表

  附件2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附件3

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适用范围

征收率(%)

房屋转让

住房

1

非住房

3

房屋出租

住房

0.05

非住房

0.7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精神,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切实减轻,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和统一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标准。二是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号)废止后,原文中部分事项需重新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1. 核定征收的方式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2. 定期定额征收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附征率的标准按月经营收入划分,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附征率为0%;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附征率为1%。

  3. 应税所得率征收

  对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标准统一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确定的区间下限:

  工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为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为7%;

  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7%;

  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

  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核定征收

  1. 纳税人转让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沿用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号)标准,转让住房征收率为1%,转让非住房征收率为3%。

  2. 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沿用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号)标准,出租住房征收率为0.05%,出租非住房征收率为0.7%。

  (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核定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 为方便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税费事宜,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不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这个核定个税政策接地气

  2022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正式公告将在202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梳理上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突出表现以下3个亮点:

  一、月经营收入不超10万元,不征个税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注:通常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月经营收入不超1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不征个税;月经营收入超过10万元的,全额按收入的1%征收个税。

  按照当前国家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免税的政策,意味着一个市场主体如果每月经营收入均为10万元,全年120万元收入,将不需缴纳除印花税外(即便交印花税,按印花税的税率,所缴纳的金额基本也可以忽略不计)的其他任何税款!

  这条政策,对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实是极大的利好!

  二、转让住房按1%征收个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转让住房,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注:不能提供原值凭证或征税系统无法查询原值凭证),按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缴纳个税;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非住房,属于上述情况的,按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3%缴纳个税。

  正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增值的20%缴纳个税。如果个人在几年前购置的房产,现在出售将会有很高的增值,直接适用20%的税率,意味着需要负担很高的税款。巨大的交易成本一方面阻碍了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催生了不合法的“阴阳合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重庆的这个政策,对于促进当地二手房市场发展,实现税款应收尽收将是一个很好的政策指导。

  未来在具体实施时,或许会让纳税人自己选择“差额按20%纳税”还是“全额按1%或3%征收率纳税”。两害相权取其轻,相信每个纳税人都会做出最好的选择。

  可以预见的是,若按上述理解执行,当地也很可能会同时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阴阳合同进行专项整治,确保计税基数是真实的交易价格。

  三、出租住房按0.05%征收个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无论月租金多少,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上,个人出租房屋在实务中很难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均按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的0.05%征收(一年收2万元租金,才交10元个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无论月租金多少,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均按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的0.7%征收(一年收2万元租金,也只有140元个税!)。

  在目前很多地方还严格要求个人出租房屋按租赁所得20%征收个税的情况下,个人通常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从而导致实际上很难征到税款。这样的征收方式,一方面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当承租方是查账征收的市场主体时,由于不能取得租金发票而无法将该部分支出税前列支,无形中增加了承租方的经营成本。

  重庆的核定政策实施后,将非常可能出现以下现象:对于承租方而言,凡是承租人是查账征收的市场主体,一定会主动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哪怕税款由承租方承担也很合适);对于出租方而言,积极申报个税也将会成为一个常态。如此低的征收率,如果自己不主动申报个税,导致个人信用出现小污点,就太得不偿失了!

  小结:重庆的这个核定个税政策很好,很全面,不回避问题,不遮遮掩掩,热点问题摆到台面上一揽子解决,把“要我纳税”从容转换为“我要纳税,非常值得点赞!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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