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16
摘要: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要求,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6〕902号)文件精神,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

  (二)对注册地址在本市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确因承揽工程需要,可以在本市以备案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二、备案机关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三、备案流程

  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申请企业登录合肥市工程建设云,使用企业法人账号登录,(登录网站:http://223.244.92.80:19031/asite/cloud/index.jsp)选择路径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劳务资质备案,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后直接在线提交申请,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系统立即自动给与备案,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三)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分包作业。

  (四)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劳务资质且仅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6日

  业务咨询电话:0551-6353068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