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自贸管[2021]52号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装备制造等四项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4
摘要:本细则主要支持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6大类,12个小类,重点扶持符合技术含量高、处于价值链高端、在产业链占据核心地位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装备制造等四项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自贸管[2021]52号        2021-5-14

各部、局,驻区机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措施实施细则》、《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生物医药及关联产业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科技创新措施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第14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措施》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装备制造企业及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支持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6大类,12个小类,重点扶持符合技术含量高、处于价值链高端、在产业链占据核心地位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

  第四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同一类别的政策支持。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

  第五条 每年度企业依据本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区级财政直接补助、贴息、配套资金等生产扶持资金以及招商引资政策所获得的区级生产扶持资金的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形成的区级地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贡献为限。

  第二章 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第六条 企业入区发展。对符合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导向,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用地类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60%予以奖励。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不予扶持。

  第七条 专业园区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园区,集中引入产业链上的配套企业,优先给予用地支持,同时按照高于现有扶持政策原则给予企业“一企一策”优惠。

  第八条 企业规模化发展。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0亿、50亿、20亿、10亿元的装备制造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20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第十条 存量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存量企业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对项目投资中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10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获得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首台套技术设备引进。在技改扩能补助之外,对被评为国内、省内首台套技术设备的,分别按投资金额的8%和4%给予补助,单台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同时对于进口首台套技术设备按照进口关税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三章 建设企业协作体系

  第十二条 企业延长产业链。对企业上年度采购无关联关系区内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第十三条 生产服务业集聚发展。对企业上年度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关联关系区内企业科技服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业务模式创新。鼓励企业通过提高设计能力、增强制造效能、拓展营销渠道、延伸产品服务和挖潜客户价值,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和平台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

  第十五条 “互联网+制造”深度融合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化、互联网、大数据类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包括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系统软硬件及工具软件购置)的10%、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和150万元。

  第十六条 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装备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构建数字经济引领的新经济产业合作模式,通过建立共建共享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技术链、资金链体系,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等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等平台的,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扶持资金,取消申请奖励及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扶持资金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扶持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

  (四)合同或协议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已享受奖励及扶持资金的单位,如出现工商、税务关系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应立即向项目申报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奖励或扶持资金。若因单位及个人瞒报、迟报造成损失的,将对其进行追偿,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补贴申请。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由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和兑付;其余条款由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工业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兑付,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出台前已享受原政策的,按原渠道执行,期满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出台后申报补助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适时予以评估修订。

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措施》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数字经济企业及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结合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实际,重点扶持光电子、通信导航、计算机及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设备等代表电子信息及与之配套的数据集成、软件开发、离岸服务外包、技术服务等产业。

  第四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同一类别的政策支持。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

  第五条 每年度企业依据本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区级财政直接补助、贴息、配套资金等扶持资金以及招商引资政策所获得的区级生产扶持资金的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形成的区级地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贡献为限。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六条 企业入区发展。对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导向,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用地类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60%予以奖励。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不予扶持。

  第七条 存量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存量企业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对项目投资中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10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获得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和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升规发展,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规上数字经济服务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50亿、20亿、10亿、5亿元的,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200万、10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实行晋档补差。对数字经济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5亿、1亿、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第九条 互联网经济发展。对首次进入电子信息行业、软件行业、互联网行业全国百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数字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起草并制定完成的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规范化发展。对上年度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国家网信办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等认证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度服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支持产业数字化

  第十三条 “互联网+制造”深度融合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化、互联网、大数据类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包括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系统软硬件及工具软件购置)的10%、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100万元。

  第十四条 数字工厂认定。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智能化改造示范企业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应用数控化或智能化装备、自动化技术、在线检测技术等,实现生产、质量、检测、物流等关键环节少人化或无人化的技术改造项目。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装备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构建数字经济引领的新经济产业合作模式,通过建立共建共享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技术链、资金链体系,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等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等平台建设的,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推进资源数字化

  第十七条 降低数字经济设施运行成本。对符合本政策数字经济产业扶持方向,自用带宽1000M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利用昆明市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的区内企业,给予年度使用费用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区内行业龙头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数据资源和云平台,根据实际业务量的5%给予行业龙头和基础电信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扶持资金,取消申请奖励及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扶持资金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扶持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

  (四)合同或协议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已享受奖励及扶持资金的单位,如出现工商、税务关系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应立即向项目申报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奖励或扶持资金。若因单位及个人瞒报、迟报造成损失的,将对其进行追偿,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补贴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六条由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和兑付;其余条款由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工业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兑付,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出台前已享受原政策的,按原渠道执行,期满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出台后申报补助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适时予以评估修订。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