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03
摘要: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对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特色创新的企业,可一事一议。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83号)要求,现就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或是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新业态;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70%;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对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特色创新的企业,可一事一议。

  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二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

  二、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自愿申报,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各区(市)可根据当地政务信息化条件选择电子版或纸质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探索无纸化、零跑腿申报: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附件1);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估。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并根据入库条件出具评估结果。

  (三)公示与入库。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由市科技局在局官网上(qdstc.qingdao.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未入库不影响企业正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培育和辅导,保管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估资料。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备案工作。

  (三)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将企业调整出库,并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已在我市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专家评审在50分(含)以上的企业,可免于提交书面材料、免于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其他入库条件的,进入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拟入库企业名单。

  (五)请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于2019年12月16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第一批、第二批拟入库企业名单至市科技局备案。

  四、联系方式

  1.青岛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郝晓倩、王燕燕85916246,88728989-632

  2.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

  市南区科技局  李林  88729024

  市北区科技局  杨亦斌  68881890

  李沧区科技局  王振涛  87637835

  崂山区科创委  贾文生  88998318

  西海岸新区工信局  何源  85161795

  城阳区科技局  李克克  87968058

  即墨区科技局  梅明明  88519934

  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刘方弘  82020767

  胶州市工信局  殷彩红  82288230

  平度市工信局  王洪刚  88382077

  莱西市工信局  李鹤  88405639

  保税港区发改局  刘宏玮  86760369

  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

  联系人:张心怡、徐文汇  85911985,85911346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3日

关于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设工作,减轻企业申报负担,使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入库并享受培育服务,经研究,现就《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企业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已披露研发费用或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已体现研发费用的,可以免于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如上述两类证明材料均未体现研发费用,须提供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

  请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继续做好企业入库服务工作,充分动员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包含政策宣讲、专家辅导、部门联动等内容的各区(市)高企培育方案,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第二批拟入库企业名单和培育方案报市科技局备案。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16日

 

  (联系人:张心怡  联系电话:8591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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