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4项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5-24
摘要: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8.企业对租入的厂房进行加层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9.我公司经营商品销售,请问我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因此,您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0.公司员工报销往来伦敦的飞机费用,没有飞机票,只有一个明细单,说国际航班的没有机票,如果报销的话,费用可以列支吗?是否需要附什么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际航班如果订的是电子机票,可凭打印的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31.补充养老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上扣除标准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2.B企业向A企业借款,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等(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开具了营业税发票。B企业可以根据A开具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上述利息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但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3.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4.我司有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账务处理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可以在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上述已经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只要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5.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伤,由于是新来的员工公司尚未缴交社保,9月份由法院判定我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助费57435元,请问这笔支出我公司可以在今年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负担的工伤补助支出,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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