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外聘技术专家财税问题解析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4-18
摘要:高企与技术专家的关系,按照专家能否独立完成企业交付的工作,这种关系对内可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外可以形成技术合同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外聘技术专家财税问题解析

  有朋友提及他家高企外聘技术专家搞研发,问这类人员算不算高企研发人员,企业支付的费用企业是不是研发人工,可不可以加计扣除……对于这类问题,笔者还真不能直接回答。为什么这么说呢?

  招募技术专家会有哪些情况

  高企与技术专家的关系,按照专家能否独立完成企业交付的工作,这种关系对内可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外可以形成技术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个好理解,那么,什么是劳务派遣呢。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简单说就是企业包“人”的用工形式。

  对外,高企与技术专家最常见的技术合同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我们来看企业和技术专家会涉及哪些涉税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金、福利费该怎么处理

  企业聘用技术专家,与技术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给该专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此时,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和规定范围内的五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同时,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并进行准确核算;同时,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养、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福利费为工资薪金总额14%,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分别为5%),实际发生额超过税法规定比例,以其税法认可金额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研发人工如何税前扣除,可不可以加计扣除

  这里有一个疑问:高企搞研发,对部分研发人员用工采用了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用工支出怎么税前扣除,能否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另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规定,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对于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放宽要求,明确外聘研发人员也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说,用工的高企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也纳入到了加计扣除的范畴。

  技术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要不要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交易对方为自然人个人须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该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出了规定: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专家以个人名义向高企提供技术服务,并且这个报酬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按次一般达500元,按月20000),按规定要去税局代开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颁布以后,从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没有特殊情况,自然人是天然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对15号文理解上,有部分省份对自然人个人能否适用免税有疑虑,建议自然人个人代开发票时以当地税局机关意见为主。

  技术专家提供咨询服务,企业要不要扣缴个税

  专家个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其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对于专家个人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劳务报酬所得,提醒企业有扣缴个税的义务和责任。

  另外,支付专家的劳务报酬费用税前扣除上可据实列支;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类上属于“其他费用”当中的“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汇总后金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10%的限制(高企研发为20%)。

  思考题一:招募技术专家适不适合劳务派遣

  对于高企研发人工这一类的问题上,有谈广泛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为的是节省用工单位人工成本以及相应社保支出,再加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够作为税基式优惠方式的效用,个别筹划特别擅长在高企技术人员劳务派遣这一块做文章——实际如非特殊情况,企业对技术人员极少主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更别提技术专家。这种情况主要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对高企聘用员工来说,劳动合同是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仅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次,高企的技术人员不是普通的劳动型员工,属于企业研发部门精英,对于这类精英的引进通常要经过核心层研究,人事部门考核,有一套严格的引进人才流程,引进之后企业会按规定给人家缴纳社保,而非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技术人员如此,更别提技术专家。这类技术精英大多有着极强的归属使命感,如均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不容易激发工作积极性,极易造成人才的流失,也不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再次,不少地方认定机构对参加高企认定申请的科技人员也会要求查企业社保缴纳的情况,个别个的派遣可以解释得过去,多了行不通。

  思考题二:招募技术专家适不适合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有些企业会采用现下非常时髦的做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HRO),也就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几项或全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职能以及对非核心业务板块的人力资源配置发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管理成本,获取专业资源,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企业把人力资源一部分职能交由第三方打理,最终招募进来成为企业员工,对这部分人的报酬也要当工资薪金进行核算。理论上说,企业人力资源范围以内的职能都可以外包;事实上,很少有大企业外包这类核心业务,但也不排除通过委托招聘、猎头服务等方式引进专家精英。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2016年3月的解答——

外聘研发人员费用是否可享加计扣除优惠?

  1.企业跨省迁移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迁往京外,仍持续经营,不结束自身业务,不应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企业将经营地址变更属于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不需清算。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3.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4.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5.我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什么时间报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及备案。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