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29
摘要: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

  4.税款计算与预缴

  (1)税款计算:

  ①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②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③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④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2)不同税率税款计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分公司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分四步计算:

  ①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②按规定比例和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

  ④再次按比例和分摊比例,向总分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按照三因素(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计算的分摊比例要用到两次。

  (3)税款缴纳:

  ①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③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④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5.汇算清缴

  (1)汇算清缴申报程序。

  ①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②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①总机构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②分支机构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积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6.机构信息备案

  (1)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2)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用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3)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7.视同独立纳税人情形

  (1)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应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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