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纳税筹划的失败案例对企业的警示

来源:深耕税法 作者:杨发勇 人气: 时间:2020-12-02
摘要: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筹划简介

  纳税筹划,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Tax Planning”。蔡昌教授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无论是纳税筹划技术,还是纳税筹划的普及程度都比较高,而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国家,纳税筹划则很不成熟。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发展尚不成熟,根本没有适合纳税筹划发展的土壤,但到2000年后,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各项制度逐步有了与国际制度接轨的时间表。我国引入现代税收制度理论后,才逐渐出现纳税筹划活动。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纳税筹划的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还不长,纳税筹划的真正涵义还没有被广大纳税人真正理解。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税收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越来越多企业期望从税收的财务影响出发,运用纳税筹划手段有效配置企业资源,实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最大财务收益的目标。但当前,广大纳税人对纳税筹划仍普遍存在很多认识误区,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甚至采取一些违法手段进行所谓的纳税筹划。下面我们介绍两个纳税筹划的经典失败案例,希望能给存在侥幸心理的企业带来警示作用:

  案例一:某企业利用劳务公司发放职工资金和补助,被税务机关处理和处罚

  2018年,深圳市某税务稽查局检查A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着巨额的劳务费用支出,虽然企业能提供合同、发票和转账记录等凭证,但企业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都不能很好地解释这些劳务费用项目的具体情况。稽查人员前往开具发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该人力资源公司除了为A企业提供真实的劳务外,还将A企业汇来的部分款项直接汇给了5个私人银行账户,经过比对税务系统中A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这5人均是该公司的在职员工。

  税务机关认为A企业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上是发放在职员工奖金、补助,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偷逃税款目的的违法手段,最终对A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决定A补扣缴个税1600多万元,并对其罚款800多万元。

  案例二:某税务律师事务所帮助企业虚增营业成本,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2018年,四川省某税务稽查局检查发现,H税务师事务所在为B企业提供税务服务业务的过程中,提供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筹划等税务服务。该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税务服务过程中,帮助B企业在财务资料中虚增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请金额,从而少缴了很多应纳税款。税务机关要求B企业自行补缴税款,B企业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331多万元、滞纳金237多万元。

  2019年2月,公安机关对H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经开庭审理,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人自述及辩护人意见,认为H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喻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于2020年6月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没收犯罪所得65.4万元。

  两起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案例一中,A企业有一定的纳税筹划意识,知道纳税筹划能达到降低税务的目的,但该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认识误区。它在追求降低税负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忽略了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具备合法性,关键条件是具备合理性。A企业虽然在发放员工的奖金、补助时进行过一些“安排”,从形式上比企业直接发放“多转了几手”,但从事实上来看,A企业转出的“劳务费用”实质上仍然是向受雇于本企业的职工发放的所得,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A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虽然符合纳税筹划的形式要件,但并不符合实质要件,最终导致出现补缴1600多万元税款和被罚款60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

  案例二中,除了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明显的认识误区外,H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同样对纳税筹划充满误解。该税务师事务所甚至简单粗暴地将虚增经营成本的偷税行为视同于纳税筹划,通过虚增成本、做假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帮助”企业虚增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H税务师事务所的行为完全超出了正常的纳税筹划范畴,姑且不论从法理上分析喻某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其属于共同实施故意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这一点上应该是比较明确的。这种简单粗暴的“纳税筹划”实质上是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最终导致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合法性”,法律风险防控需要专业税务律师的保驾护航

  上述两起案例反映出,纳税筹划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引入我国以来,虽然已经发展了20多年,也越来越多纳税人意识到纳税筹划能获得降低税收的经济利益,但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尚不充分,在法律层面上也没有明确纳税筹划的法律地位,社会上普遍存在很多认识误区,甚至分不清楚纳税筹划与偷逃税的边界。

  涉税专业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的专业领域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财务、会计,还涉及到税务、法律等。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经验和人才比较有限,很多时候都不能独立完成纳税筹划活动。依法推进纳税筹划需要有一批专业素质过硬、服务水平较高的中介服务人才队伍作为支持性力量。税务律师在企业纳税筹划活动中扮演着非常关键角色,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成功的纳税筹划,既要适应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又要满足合法性、合理性等要求,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实现降低税负的经济利益。上述两个失败案例如果前期有征询过专业税务律师的意见,相信不会爆出如此之大的法律风险之“雷”!
 



  2008年10月的知识——

一则税收筹划失败案例的启示

  案情介绍:

  某物资企业主营业务是经销生铁,每年为某铸造厂采购大量的生铁并负责运输。为了减少按销售额征收的地方税收附加和降低按增值税税收负担,该公司设计了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采购生铁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5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可以节省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地方税收附加,同时,由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也节省了大量税费支出。

  年末,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物资经销实业公司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经过比较、核对发现,该公司该年度生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巨大额度的减少;检查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账簿,又发现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并且每月都有一笔固定的5万元手续费收入和20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得知该收入是为铸造厂代购得生铁的手续费和运输费;经进一步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证实了该公司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且该公司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厂某钢铁厂的货款,但二者之间没有观察到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涉嫌偷税,并要求该物资公司补交近千万元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和该公司的会计记录,税务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是符合以下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5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由于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反映与铸铁厂、钢铁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当该公司的上述经济业务不被税务人员认同为代购货物时,理所当然地会将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案例启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会计基础核算不规范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给予我们以下启示:

  一、会计核算要规范。当前很多企业重税收筹划,轻会计基础核算的倾向,尤其在许多中小企业当中还存在这样的误区:会计账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个非常错误的观点。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而且模糊的会计财务处理往往还使税收检查人员认为会计记录是虚假记录,从而加大他们的检查力度与深度。

  二、科目设置要灵活。企业设置会计科目是会计制度设计的一项内容,在真实反映经济业务,遵守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企业应灵活设置会计科目。然而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设置科目时都是机械地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该物资公司之所以没有对代购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主要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代购业务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会计科目对代购业务进行核算。其实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总说明第二款有如下规定:“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因此,在本案例,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来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以便于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三、形式要件要合规。税收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检查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而税收检查在强调实质的同时,更重视形式要件。一项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要得到税收人员的认可首先要做到形式要件符合规定。本案例所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失败的原因就是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合同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这也是形式要件合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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