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对税务举报行为的受理事项作了新的补充与修改。其中首次明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办法同时规定,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这对于保障举报人的举报权利实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办法对检举事项的处理时限也作了新的规定,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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