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新增49个条文的适用要点

来源:法學悅讀匯館 作者:何建 人气: 时间:2024-01-06
摘要:公司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保障。公司的名称是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公司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9.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的规定。

设立协议,又称股东协议发起人协议,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由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建立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各发起人基于设立公司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履行其他义务。此阶段的公司称为设立中公司,系指自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达成发起合意时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协议有别于公司章程。股东在公司设立前订立的协议,不能约束公司,设立协议的终止也不意味着其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如同其他已经终止的合同一样,对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涉及签约当事人利益的问题,该协议仍是处理设立期间相关争议的基本依据

典型案例:代某等与公司设立纠纷案【(2021)沪02民终9928号】

10.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条是在《民法典》第75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第4条和第5条基础上整合形成的。

1.设立中公司的性质。对设立中公司具有何种法律性质,存在同一体说、合伙说、无权利能力社团说等不同认识。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采取了一种折中态度。

2.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即使在董事及监事选任后,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仍然是发起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事务的执行机关及代表机关。

3.设立中公司的责任主体确定。《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条第司法解释确认了发起人在对外开展交易活动时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赋予成立后公司进行追认或选择的权利,公司成立后可以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

典型案例: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喆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952号】

 

11.第五十一条【股东出资催缴】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催缴的规定。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关,知悉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由公司向股东催收资本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该义务会对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产生影响,故应当向相关权利主体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董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相关原理,董事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典型案例:暂无

12.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制度】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在吸收《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内容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新增加的规定。

首先,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股东始终应确保出资义务的全面实际履行,否则构成对其他守约股东合理期待的破坏,进而构成对公司契约的违反。一旦因该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到期出资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该违约行为将严重危害公司的经营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背离契约订立的目的和初衷,故本法赋予守约股东解除彼此间的合同、让违约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

其次,催缴的宽限期。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失权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只有该股东在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方能经董事会决议让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法院才能确认公司这种发出失权通知行为的效力。

最后,出资分担。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在判决确定股东失权行为的效力时,应当向公司释明,要求公司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缴纳相应的出资,以消除公司资本中的“空洞”。

简而言之,股东失权决议有效应当满足的条件是: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股东未出资和抽逃出资,经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通过召开董事会议,由除担任董事职务的未出资股东以外,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董事会表决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失权是对股东资格的剥夺,影响很大,应赋予股东对失权的异议权利救济,本条第3款增加失权股东救济程序,规定该股东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张某萍与臧某存、青岛凯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

 

13.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中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通常适用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有生效判决,经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还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法律效果与《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这种情形下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应将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但是本条不再要求具备破产原因,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前缴纳出资,不需要该债务经法院确认或者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望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案【(2023)浙民终391号】

 

14.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本条属于新增加的规定,强调审计委员会必须由董事组成。现代公司法更倾向于选择委员会制度,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并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从事某些属于董事会职能的活动。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若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则无须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更好地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典型案例:暂无

 

15.第七十一条【公司解任董事】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适用要点:本条是关于公司解任董事的规定。

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任产生,股东会当然也有权解任董事,该解任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前已述及,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任关系,辞任自通知到达公司之日生效,同理,解任也应当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生效。对于无正当理由的解任,董事会产生可得利益损失,或与公司产生劳动合同纠纷,此时,该董事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关联法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3条第2款)。

典型案例:季某乔与天相财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015)海民(商)初字第3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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