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181刑初5号 卢某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7
摘要:被告人卢某伟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为35,431,212,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黔0181刑初5号

  发文日期:2021-05-06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黔0181刑初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伟,男性,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址同上。因涉嫌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于2020年8月19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带回贵州,于同年8月20日送进清镇市看守所,2020年9月18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中银、张曦壬,贵州麒翔(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2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书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伟及其辩护人张曦壬、王中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4月份,在贵阳市从事发票经营的杨俊表、杨俊辉(均在逃)、杨某2(已判刑)从广东省来到贵州省贵阳市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被告人卢某伟也到贵阳找到杨俊表、杨俊辉、杨某2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卢某伟、杨某2向他人学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杨俊辉学会申报抵扣税款。卢某伟与杨俊表商量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后杨俊表、卢某伟、杨俊辉、杨某2按三、三、三、一比例分配。四人进行分工,杨俊表、卢某伟主要负责联系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将客户需求信息通知杨某2,杨某2主要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客户,杨俊辉负责虚报税。2017年5月,杨俊表(化名“谢总”)找到贵州元鼎瑞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泉(已判刑),由杨俊表、卢某伟、杨俊辉、杨某2以5800元一个注册空壳公司的价格,向梁泉购买空壳公司作为杨俊表、卢某伟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2017年5月至9月期间,梁泉用自己或杨俊表提供的资料,伙同刘某、毛某、周某2等人(均已判刑)在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贵州长泰元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57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空壳公司,(注册涉案具体空壳公司为:贵州长泰元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尧芫源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飞陈源尧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尧图者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伟光飞鑫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桧乙运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茂成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隆聚中益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东恒宝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凯进同满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吉坤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正进谦满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百耀正元运输有限公司、贵州春化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飞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星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瑞达立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泽新辰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凯裕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百如高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元昌文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宝优信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瑞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浩牡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诺新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世通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银创玖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安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隆盈宝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滔谷仁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厚长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国兴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合而迪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盛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南浦泽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元丰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捷发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首义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奥良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复永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宝辉巨润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布其精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贵州铭成继合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梵佰伟隆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浩汇星迅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浩伟芝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尚仕呈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富泽微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吉黔登宏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捷诚耀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浩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伟富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贵州昌运明灿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康亚万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晟永环通运输有限公司、贵州良辉浩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贵州瑞威映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获得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后,梁泉、周某2等人到贵安新区税务部门办理空壳公司的税务登记并领取了22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每家空壳公司2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4万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卢某伟及杨俊表、杨俊辉、杨某2。2017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卢某伟伙同杨俊表、杨俊辉、杨某2用购买的涉案57家空壳公司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2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是244745024.56元,虚开的税款金额共计35431212.23元。被告人卢某伟案发后外逃,于2020年8月13日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物证、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卢某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被告人卢某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卢某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卢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卢某伟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伟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伟与杨俊表(在逃)、杨俊辉(在逃)、杨某2(已判刑)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卢某伟与杨俊表商量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后杨俊表、卢某伟、杨俊辉、杨某2按三、三、三、一比例分配。四人进行分工,杨俊表、卢某伟主要负责联系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将客户需求信息通知杨某2,杨某2主要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客户,杨俊辉负责虚报税。2017年5月,杨俊表(化名“谢总”)找到贵州元鼎瑞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泉(已判刑),由杨俊表、卢某伟、杨俊辉、杨某2以5800元一个注册空壳公司的价格,向梁泉购买空壳公司作为杨俊表、卢某伟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2017年5月至9月期间,梁泉用自己或杨俊表提供的资料,伙同刘某、毛某、周某2等人(均已判刑)在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贵州长泰元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57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空壳公司,其中包括“贵州长泰元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57家公司。在获得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后,梁泉、周某2等人到贵安新区税务部门办理空壳公司的税务登记并领取了22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每家空壳公司2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4万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卢某伟及杨俊表、杨俊辉、杨某2。2017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卢某伟伙同杨俊表、杨俊辉、杨某2用购买的涉案57空壳公司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2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是244745024.56元,虚开的税款金额共计35431212.23元。

  被告人卢某伟案发后外逃,于2020年8月13日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9月4日,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接到贵安新区国税稽查局移送案件,在贵安新区有多家企业利用“过桥费”、“过路费”在纳税申报表中填报抵扣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贵州元鼎瑞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梁泉,通过他人购买大量身份信息及场地证明,后梁泉安排公司员工刘某、宋某上、梁某2、周某2使用这些信息,在贵安新区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并用注册的公司在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他人。公安机关对贵州长泰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梁泉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伟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侦破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贵安新区有多家企业利用“过桥费”、“过路费”在纳税申报表中填报抵扣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案共涉及贵州长泰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57家企业。抓获了贵州元鼎瑞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梁泉,发现他通过购买大量身份信息及场地证明,安排公司员工刘某、宋某上、梁某2、周某2使用这些信息,在贵安新区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并用注册的公司在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包一起卖给他人。公安机关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火车站等地,分别将被告人梁泉、刘某、毛某、周某2抓获归案。经周某2提供线索,抓获了杨某2。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梁泉处扣押黑色越野车及一辆及车钥匙(车牌号贵F×××××)、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长方形钱包一个;扣押宋某上的方形法人私章二十三枚、圆形财物专用章四十三枚、圆形公司章三十四枚、椭圆形发票专用章二十四枚、方形金税盘六个、身份证二十七个、方形电子营业执照九个、手机电话卡一百一十二张、功能机手机五台、发票领购簿两本、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扣押梁某2持有的房产证复印件4张、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黑色台式电脑主机箱1台、黑色台式电脑主机箱(半岛铁盒字样)、金色手机一部、黑龙江乾瑞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记录有46家公司名称的A4纸、三张身份证原件、综合保税区企业名单复印件、金税盘发票及税控系统发票原件、房产证复印件;扣押周某2和杨某2的交易赃款的现金20000元人民币;扣押杨某2使用的手机三部,对杨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点贵阳国际城10栋7楼702搜查扣押的大量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资料、四台电脑、两台打印机、以及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贵州晗煜高轩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行政章一枚,专用章一枚,发票领用簿一本,税控盘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包军亮个人印章一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扣押的杨某2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资料中涉及57家涉案企业的资料有9户,即贵州富泽微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合而迪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梵佰伟隆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浩汇星迅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桧乙运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尧芫源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飞陈源尧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尧图者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伟光飞鑫建材有限公司。

  5、57家公司工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贵州瑞达立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7户涉案公司的纳税人名称及虚开通知单及金额统计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证实该57户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2205份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贵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涉案57户企业作为平台和工具,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2121份(票面金额244,745,024.56元,其中税额35,431,212.23元予以处罚,对少收的增值税款加收滞纳金。57户公司及所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分别是贵州长泰元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尧芫源建材有限公司领取20份、贵州飞陈源尧建材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尧图者建材有限公司领取20份、贵州伟光飞鑫建材有限公司领取25份、贵州桧乙运建材有限公司领取20份、贵州茂成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60份、贵州隆聚中益科技有限公司30份、贵州东恒宝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60份、贵州凯进同满劳务有限公司领取20份、贵州吉坤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领取20份、贵州正进谦满劳务有限公司领取30份、贵州百耀正元运输有限公司领取20份、贵州春化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泰飞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黔星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60份、贵州瑞达立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60份、贵州泽新辰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东凯裕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百如高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元昌文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宝优信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东瑞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福浩牡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诺新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世通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银创玖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恒安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隆盈宝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滔谷仁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厚长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国兴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合而迪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中盛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南浦泽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金元丰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捷发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首义领取40份、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奥良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复永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宝辉巨润劳务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布其精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铭成继合科技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梵佰伟隆科技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浩汇星迅科技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浩伟芝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尚仕呈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富泽微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吉黔登宏劳务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捷诚耀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浩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伟富鑫达运输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昌运明灿科技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康亚万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晟永环通运输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良辉浩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领取40份、贵州瑞威映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领取40份。

  6、房产档案查询证明,证实贵安新区房屋交易中心未查到涉案的17本房屋所有权证及40份房屋所有权复印件的房产数据。

  7、营业执照领取登记表,证实相关人员杨凡、吴忠元、宋某上等人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代办企业情况及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的情况。

  8、杨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图片及杨某2三个手机QQ部分聊天内容图片,证实杨某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用三个手机作案时与相关人员用QQ进行共谋。

  9、相关人员肖某的微信截图、合同、收据、发票,证实其与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贸易往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信息。

  10、情况说明,证实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以《贵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的57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相关情况明确如下:一、定案的虚开21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了该57户企业自注册成立以来已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少部分企业不限于截止2017年9月4日,而是在9月4日以后也开具出来的情况。具体的每一份发票开具的日期,以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移送过来的发票明细清单记录为准。三、除该局移送过来的发票明细清单记录的2121份发票外,该57户企业没有再开具出其他日期的发票,因为截至制作发票明细清单时,该57户企业的主管税务机构已全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锁闭其开票系统,不可能再开得出发票。

  11、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在上网追逃涉案人员杨俊表、杨俊辉等人。

  1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说明案件情况的函,证实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办移送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的“湖潮税案”相关情况如下: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行政认定的以涉案57户企业纳税人为开票方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21份,虚开金额共计是244,745,024.56元(含税金额);认定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增值税共计35,431,212.23元。以涉案57户企业纳税人名义领购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是2205份。

  13、贵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贵安新区57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调查报告,证实涉案的57户企业涉嫌其幕后控制人或幕后多个或一个团伙以该57户企业为工具,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外虚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第8条第1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4条等规定,认为该57户企事业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工商银行还款凭证、收据、车辆购置锐证明、销售合同证实,梁泉、梁建斌与贵州贵安新区合一和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合同购买汽车,收据上的购车定金三万元、车辆首付款四十七万零二十五是梁建斌交的,按揭款23631元,是梁建斌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曾某说其妻子杨某1忙没有时间去办工程款的事让我帮她办,然后杨某1拿一张工程材料发票给我,我就拿到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帮曾某办理工程款拨付的事情,票号01930930,名称为铝扣板吊顶材料。

  2、证人杨某1的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曾某挂靠在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承包做工程,我只知道承包了华联厂。我帮他办过工程上的业务,具体是他拿了70万元工程发票给我,我就拿到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帮他办理工程进度款,把发票交给财务室的毕为,毕为就安排人算管理费、税费,算好后我就走了,曾某应得的工程款由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通过银行转到曾某的账上。票号:04956700,金额100000,票号0496669,金额100000.

  3、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110万的发票都给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拿过去。你们出示的号码分别为01930930、04956700、04966699,开票方为贵州尧图者建材有限公司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就是我拿去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结算华联厂的汽车事业部搬迁厂房改造这个工程的。这三份发票是施工队的肖学培给我的。发票上虽然显示的是贵州尧图者建材有限公司卖了115500元的铝扣板吊顶材料(770平方)和200000元的强化地板(1250平方)过来。因为我需要发票去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结账。吊顶这块工程本身就是肖学培给我做的,所以我就叫他要给我找发票来。铝扣板吊顶材料不只这些,总共有2000多平方,金额大概有18万多19万的样子。都是肖学培包工包料,我不知道他具体是从哪里购进的材料。强化地板实际上是没有用的。是后来我的环氧树脂地平和沙石这些材料没有取得发票,所以我就叫肖学培给我找点发票来充。他告诉我只能开成强化地板,我就答应他开成强化地板的。就是我告诉肖学培金额、公司抬头,其他的他自己去联系,联系的谁我就没管。肖学培是找的谁开的发票我不知道。付的应该是7到8个点。反正是他说厂家要多少个点就给他多少个点手续费或者税点。

  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曾某在今年7、8月中旬做的贵州振华华联电子有限公司的汽车事业部搬迁厂房的改造工程,是曾某找的项目,挂靠在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名下来做,吊顶是分包给我来做,我是包工包料,产值约20多万,已全部收到。今年7月下旬,曾某说他有帐没有发票就领不出来钱,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不见发票就不支付工程款给他,他叫我给他开点发票出来,他应该支付我工程款7万元左右,但他叫我多开点,有些费用没发票结不出账。一开始我找的销售材料的供应商开,人家说开不出来。我就找一张发到我门面上的卡片,卡片上写的代开发票,照着卡片电话打过去(130××××1146),他自称姓李,他说可以开铝扣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保证发票是真的,但他收6.5的开票费,最后谈成5个点的开票费,后我给曾某说收7个点的开票费,他同意后将所需要的开票信息发给我,包括受票方名称: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品名、金额(价税合计11.55万)等发票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我,然后我将曾某发给我的内容写在纸上照相通过短信发给李总的手机,李总开了11.55万的增值税发票通过快递发到我的门面,5个点的开票费,我是通过加李总微信后转账给他的共计5500元,我收到票后发给曾某,曾某将7个点的开票费7700元转到我建行卡上,我从中赚取了2200元。到了8月底,我给曾某做的工地他应该付我17万左右,他让我开20万元的发票,说是有些费用支出没有发票,多开点,于是我又找到这个李总,将曾某给的开票信息微信转给李总,开票费李总收我5个点,我收曾某7个点,从中赚取两个点的费用。9月初,李总将开好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递寄到我门面上,我通过微信将两张票共计20万的5个点的开票费给他,当时转了9800元,现在还欠他200元没给。收到票后在华联厂的工地上交给曾某,他将7个点共计1.4万元转到我建行卡上,我从中赚4000元。三张发票的票号:01930930、04966700、04966699。其中票号为01930930这张票,购买方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销售方为贵州荛图者建材有限公司,品名为铝扣板吊顶材料,金额价税合计11.55万,开票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发票上的贸易不真实,销售方公司名称贵州荛图者建材有限公司是李总自己打上去的,我只提供购买方名称给他。票号04966700、04966699,购买方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销售方为贵州荛图者建材有限公司,品名为强化地板,金额价税合计每张票10万共计20万元,开票时间为2017年9月7日,发票上的贸易不真实。我给曾某做吊顶工程,他要支付我劳务费和材料费我当时进材料的时候供应商没有给我提供发票,劳务费可以到税务局去开,但税费比我在李总开的要高,曾某又让我多开一些,基于这些原因我就找李总开发票了,我给李总讲过一定要开真票,李总也保证是真的发票。第一张发票的品名铝扣板吊顶材料是我给李总这样讲开的,两张强化木地板是李总随便写的,我给他说开地板或者扣板都可以,我从中赚了共计6200元三张发票都交给曾某了。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日23日,杨某2在花果园附近的奶茶店附近的农行取了钱回到奶茶店,和我们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就到了,我和我杨某2打开电脑,他拿与我们交易的人带来的发票在电脑上操作,我问他干什么,他说他在看税务局那边是不是可以开出发票来,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杨某2就说票开好了,并付了1万元钱,那个人数完钱我们就收拾电脑走了,在楼下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6、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其名下的玛莎拉蒂牌越野车(贵F×××××)是梁泉贷款买的,车价120万,首付50万,每月还贷款23631元,都是梁泉付的钱,贷款卡是工商银行的,他说是贵阳办公司通过给别人代办证件的钱,运气好遇到一些难办的一级证、二级证,一次可以赚10多万元左右,代办普通证一次也能赚几千元。车买来后一直是梁泉在使用,梁泉说在订婚以前要在贵阳买房,我就借了40多万给他,房子买在花溪附近(每平方7000170平方左右),房子是以梁泉和她女朋友罗杨名义买的,两人一起还贷款。我大概一共借给梁泉70万左右,今年7、8月份因为我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梁泉公司也赚到钱,分2-3次还了我70万左右。梁泉有很多卡,金额最多的是他母亲身份证办的那张买车的卡,开卡的时候梁泉卡里存了120万,花了50万买车。

  2020年3月20日陈述证实,车是他买的,给其子梁泉开,首付的钱是他出的,是用梁泉的母亲杨某3的工商银行卡转的,按揭的款是他一直在还。

  7、证人冉某的证言,证实其卖给梁泉60多个房产证复印件,每个卖1000元,他都是现金给我报酬。从项经理那里买来的房产证我不知道真假,但我找人做出来的房产证原件都是假的。这些房产证用来给工商部门登记。我从项经理处每份以500元购买,150份共支付他们75000左右,其中卖给梁泉60份左右,每份1000元,从梁泉处赚取三万左右,减去其他费用(加急出证,找毛某每本200-300,可以提前收到营业执照,我总共转给毛某1.5万,我只赚了1.8万,分了5000给冉啟剑,最终赚了1.3万。

  2017年7月中旬,梁泉打电话给我叫我给他在贵安新区泰豪买地址注册公司,每个地址他出1000元买。我认识泰豪以前的一个辞职员工徐钰,她可以帮我在泰豪开具贵州泰豪文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置业公司)出具的场地证明等资料,每份场地证明资料只需付100元给具体经办的泰豪的员工。我答应了梁泉,7月中旬的一天,梁泉交给了我100家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让我给他在泰豪买地址,徐钰看了这100家公司名称,把商贸和建筑类公司挑出来,大概有70家左右,徐钰说泰豪不开这类公司的地址,只剩下30家左右,徐钰通过泰豪置业公司的员工开具了这30家左右的地址资料,这些资料内容包括:场地经营证明、写字楼租赁合同、委托书(泰豪置业公司委托给贵州贵安新区创世纪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泰豪置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贵州贵安新区创世纪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我第一次给梁泉在泰豪买的地址。间隔五天左右,梁泉又找我买泰豪的地址,这次他拿了20多家企业名称给我,我找徐钰买了这20多家的地址给梁泉,共卖了56家企业地址给梁泉,这些地址对应的公司名称,我这里都有底的,当时徐钰留的电子版的,泰豪要留底,所以做了个电子版的,徐钰拷在了她的U盘里,前几天我问她要,她通过微信把当时她与泰豪员工做的电子版发给了我,内容有“写字楼租赁合同”和“场地经营证明”,但第一批场地经营证明里公司名称及地址是手写的,所以没有电子版的,第二批是全电子版的,我把资料打印出来,现在交给你们公安机关,共56户企业,但只打印出55份,漏打了一户。我卖给梁泉是一户地址资料1000元,共收了梁泉5.6万。

  从贵安行区行政审批局调取的涉案57户企业中的注册地址为泰豪的15户企业资料为:贵州宝辉巨润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铭成继合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奥良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捷诚耀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浩伟芝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贵州樊佰伟隆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浩汇星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伟富鑫达去输有限公司、贵州尚仕呈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贵州良辉浩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布其精创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吉黔登宏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富择微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康亚万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昌运明灿科技有限公司,这十五家公司地址均为贵安新区黔中大道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泰豪)。我仔细核对了徐钰留存发给我的电子档,这15户企业就是当时梁泉拿给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地址资料就是我在泰豪以每份100元的价格买出后以每份1000元的价格卖给梁泉的。而且这15户企业也含在我提供给你们的55户资料里。7月底以前,毛某直接给梁泉代办的这些企业。后来毛某辞职后,他找我办过10家,也就是我签杨凡名字代办的,还有我看到他们公司合伙人刘某自己去办过。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毛某是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综保区分局上班,跟着我学习办执照,今年6月份毛某约我吃的饭,毛某讲跟他一起来的那个男的要办公司,让我帮忙办快一点不取号排队,我同意了。过了几天毛某自己拿了两三家公司核名资料(公司名称的核名申请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到前台交给我让我先核名,核名通过后就打印一份“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给毛某,让他去准备注册公司所需的资料,资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人信息表、职务信息表、股东出资情况、财务信息表、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场地证明或房产证复印件大概就是这些,准备完这些资料之后,毛某就交给我,我就提前帮他录入办理出来。帮他办了十几家之后毛某看到我加班加点的给他录信息,就说给我一点辛苦费,办一户企业给我100到200元不等,最多时候就200元,通过他老婆的支付宝转到我的支付宝账号上。我帮忙毛某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从今年6月份开始共办了有上百家公司,毛某不是一次性给我的,有时六七家有时十多家,我们收资料的时候,主要是看资料里的东西是否齐全,甚至不会去看公司的名称,另外录资料的时候是需要录入公司名称,但没有刻意去记过。因为每天的工作,要接受很多资料,所以没办法去记哪些是我帮忙录办理的,电脑里也没有留存谁经手的功能,所以不能记得帮毛某办理的公司名称,我帮忙录入资料完毕后就将资料传到打证窗口,然后我就打电话告诉毛某可以领证了,毛某就会叫人去打证窗口领取执照,只需要口头报公司的名称就可以领取执照了。领执照时,领证人要在“贵安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出证窗口领取登记台账”上签名字,原则上是要求签领取人的名字,但没有谁会去注意领取人怎么签名,毛某让我所办的执照,谁领取的执照我就不太清楚。我总共收了毛某5万块钱,后来我觉得毛某办的公司太多了,担心他办的公司不正规,借了4万元现金退给毛某。我帮毛某办理的是100多户企业,注册资料有些是毛某交给我的,有时是毛某给我打电话说是其他人送来,来时报是毛某的朋友即可。毛某交过一些,其他的人交过一些,但这些人我不认识。

  9、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是其堂哥周某2介绍到梁泉公司上班,主要是做资料,按照模板把资料录入电脑,他的公司主要是帮人代办注册公司,把公司法人注册成为一般纳税人,到贵安新区税务部门领取发票,在梁泉的公司上班有四人,梁泉、周某2、一个叫毛哥的、还有一个叫艺哥的,我和周某2先在公司做资料,然后到贵安新区注册一般纳税人及领取发票,艺哥有时教我和周某2做资料,注册的这些公司资料是梁泉交给我们的,到贵安新区税务部门领取过三至四次,每次领取一至两家,到贵安新区领发票多数时间都和周某2一起,看了涉案57户企业名单及基本信息统计表,觉得“贵州布其精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贵州金元丰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7月份是我领取的发票,和周某2去税务部门领取发票时需要签名的,但我签的都不是我的名字,签的是法人的名字和姚敏的名字,是在金沙县的一个网吧里捡到一个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姚敏,我就用姚敏的身份证了。是梁泉喊讲上班注意事项时,说今后办理业务时不要签自己的名字,签法人或者代办人,代办人就用姚敏,周某2也使用过。

  10、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其以前的一个同事陈静说他现在的公司(贵州元鼎瑞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做代办业务的,只是做代办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领过发票,陈静让我帮他的忙,梁泉就安排我带着他们公司的员工周某2,去贵安新区税务部门领取发票,我带周某2去领过几次发票,就是6月、7月去贵安新区领过票,大概领过12家公司左右的发票。一开始每家公司是领5份10万元面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梁泉告诉我老板说发票不够用,让我多领一点。后来我也给税务的工作人员说发票不够用,税务人员每家公司给我20份10万元面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梁泉咨询我,小规模企业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我告诉他,小规模企业只能开普通发票,上缴税率是3%,申报成一般纳税人以后,就可以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17%。梁泉告诉我,老板说发票额度低了不够用,让我把小规模企业升级成—般纳税人,尽量多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我不晓得,在贵安新区税务部门是否能够申报成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税务部门窗口都不能申报一般纳税人,需要税务部门的管理员对公司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才能申报一般纳税人。后来,我到贵安新区税务部门领发票窗口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告诉我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在大厅就可以审核通过。

  梁泉告诉我,老板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尽量多领,并且领取额度大的,最好领取100万元版面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我到贵安税务窗口领票的时候,工作人员不同意领取100万元面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多就可以领取10万元面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后来都是按照这个标准来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发票的公司,都是他们已经事先注册好的公司,他们把公司工商资料交给我,梁泉就开车送我和周某2到贵安新区管委会政务大厅,我在税务窗口领取了表格,先把表格填好了以后,拿到贵安新区税务窗口办理,税务部门审核通过以后,可以马上购买金税盘(网上开票必须使用的),然后就可以申领发票,我和周某2一起总去领了3次发票。总共梁泉给我了三次钱,第一次是通过支付宝(陈静还是梁泉)转1600元,第二次是梁泉拿的现金2000,第三次是梁泉转给周某2,周某2微信转给我的2000元,总共合计是5600元。

  1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女朋友龙云的表哥冉某叫我来贵阳帮忙,每天200元工资,我代办的公司是贵州跃跃晨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捷径丽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大涛微影传媒有限公司、贵州金程石达建材有限公司。都是冉某安排我的,他通过微信把公司名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成员、监理、股份发给我,另外每家公司给我一份房产证原件。代办完我就把原件还给冉,冉就当面撕掉,但不知扔哪里了。帮人代办我没有收取费用,只是每天有200工资。我花100买的房产证是假的,但是因为冉某说不会牵连我,不是我做的证,所以我帮他转钱买证并拿给杨凡和刘发廷,这些证都不是我使用。

  12、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梁泉是其堂哥,是公司老板,周某2、宋某上、刘某都是具体到工商部门代办营业执照,我办了六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是在今年九月初,但公司名称记不清楚了,是周某2安排我去办的。办好的工商资料都是交给周某2,我在公司的这半个月大概注册了20多家公司,我从来没有见过客户,主要是跟着周、宋打下手,他们是否领取增值税专票我不清楚。

  13、证人宋某上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19日进元鼎瑞丰公司上班,是毛某介绍的。公司法人是梁泉、主要负责的有刘某,员工有周某2,梁某2和我,公司一共五个人,经营范围是代办。梁泉让我先和周某2学做资料,周某2教我在所有模板上改填公司的名称、地址、法人的名字和联系电话等,我第一次自己做资料是刘某给我五个公司的地址,五个公司名称,11张身份证原件,五份租房合同,我就开始做这五家公司的申请资料,有公司申请书、股东、法人的签字(我代签),法人、财物、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到贵安新区工商局注册,一般3-5天就能拿到营业执照,把营业执照放在公司由周某2负责管理,公司要领票的时候拿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去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在这之前要填写纳税人申请表,填好后去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数时候是周某2领取,有时候我和梁某2、周某2一起去,一般情况下都是两家去领票,最多是三家,每家公司一次可以领取20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都是周某2在保管,这就是我的工作内容。我进公司以来一共经手注册了20家公司左右,没有一个人去领取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周某2要求去过四次,梁某2、我、周某2一起去过一次,我去过四次,领取专票3次,一次是拿姚敏身份证领取40张,另外两次都是拿文海龙身份证领取100张。2017年9月20日左右我们公司就停止了所有业务了。

  我们用的身份证是王总和谢总拿来的,是梁泉说的,刘某给我的公司名称是周某2在办公室自己做的。我进公司以来,一共注册了40多家公司,在我之前有100家左右。这140家公司是真实还是虚假我不清楚,都是为了领取增值税专票。今年9月注册的40多家公司还没有去领取专票,这些营业执照还在公司,因为国税局要求公司法人拿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我们就没办法了。

  领取的专票都是卖给谢总和王总,今天在我的房间搜到的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公司印章以及电话卡资料是梁泉让搬到我的住处的。电话卡是注册公司所需的法人资料。

  刘某给我的身份证原件是真实的、地址及租房合同是否真实不清楚,但注册公司是虚假的。不知道刘给我的地址是买来的。我们公司是假的代办公司,我进公司以来没有真正开展过代办业务。

  14、证人梁泉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全称叫贵州元鼎瑞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业务就是代办工商执照、报税、各种建筑资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商标版权等。

  一共办了100多家工商执照,我从姓谢的那里差不多得到了100多万元,都是现金拿给我的,所以没有做账也记不清楚。我拿到钱以后,如果当天毛某和刘某都在,我们就在办公室里马上结算,把公司营运成本和办证领票的成本除开,剩下的利润按照比例分配,如果当天人不齐,我就把钱放在我办公室抽屉里等我们3人到齐了再分,每次分配都是我们3人一起。

  我一共帮姓王的男子办了十多家工商执照,但是我只帮他领了两家的发票,给了8万元钱。因为姓谢的不同意我帮其他人办,他是大客户,所以我就没有帮姓王的办理了,姓谢的提供了20多家公司名称给我使用完以后,我问他,他说无所谓叫我自己编,所以后来注册的公司都是我编的,我也叫周某2自己编了很多公司的名称,为了避免重名都编一些比较古怪的公司名称,这些注册的公司法人股东,财务等身份信息有交叉,因为姓谢的提供的很多身份信息不达标,姓谢的就叫我们重复交叉使用。

  我看了一下由贵安新区国税局移交57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资料的内容,上面办税人购票人上面有聂某和周某2的名字,应该是我公司办出来的企业。

  1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贵州元鼎瑞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工商局代办注册公司以及在税务局为所申请的公司代开发票。我们公司有三个人,梁泉是老板,大股东,我有8%的股份,毛某参与公司分红是因为他是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毛某会给他同事打招呼给我们行方便,另外毛某也可以安排加快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公司的利润主要是帮谢总在工商申请注册空壳公司后拿资料申请增值税发票,把发票交给谢总获取报酬。

  16、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作营业执照资质审批的时候,我以两百元1个的价格,帮梁泉的公司拿去办的营业执照快速审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复印件,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公司章程,法人及执行董事的任职书,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受理通知书、核准通知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需要法人本人到场,找代办公司或代办人就行。我认识梁泉是因为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上班以后,大概是在2017通过朋友刘鑫认识的,我介绍冉某给梁泉认识的目的是因为梁泉的公司在大量的注册一些空壳公司需要场地的证明。而冉某手上有这些证明,所以我就认识他们的。梁泉拿这些空壳公司的用途是去领取增值税发票,领取的增值税发票,是卖给王总和谢总的。我在梁泉的公司有10%的股份,刘某在梁泉的公司有8%的股份,每次倒卖空壳公司及增值税发票给谢总他们后,梁泉会算账给我们,给我们相应的股份,因为我负责办理空壳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而刘某负责做资料。所以他得8%的好处,我得10%的股份。梁泉是因为我在贵安新区工商局上班,能为他们在贵安新区工商局注册虚假公司提供便利,主动找我,还给我10%的干股,我没有投资钱的。

  我2016年9月22日到贵安新区工商局上班,9月辞职,因为我不是工商局的正式员工。

  我自己从未私刻印章,我知道梁泉、潘傲然、刘鑫私刻过贵安新区电子产业园的印章,用来做公司的地址证明,潘傲然将公司的注册资料交给我,我知道是假的,但我帮她受理了并拿到公司的营业执照。在于梁泉合伙的过程中我一共拿到了5/6万元钱,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谢总和王总,卖的钱我不清楚,是梁泉和他们对接的。

  18、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老板是杨俊表、卢某伟、杨俊辉以及一个叫张哥的。我帮他们虚开发票,操作人是我,具体流程是,第一步把税控盘插到电脑上,第二步点开票软件打开后输入账号和密码就可以登录,第三步登陆后就出现开发票的界面,就可以在界面上填写需要开具的发票信息了,填完后点打印就可以开出发票。我去了几个月,在今年6月份的时候,杨俊表就叫我在国际城重新租一个房子,专门用来开票的,我租在国际城F组团10栋7楼702号房,我们称这个地叫仓库,房门上写“半山北区10-702”,然后杨俊表就叫我开始购买针式打印机,A4纸等开发票的用品,这时候我表哥卢某伟也来到贵阳。你们在仓库收到的三台笔记本电脑是老伟买的,两台用于打印发票的针式打印机,一台是我从网上1200元购买的,另一台是我在鸿通城的一个卖打印机的地方买的二手的,800块钱买的。这些东西准备好以后,杨俊表就叫我到张哥的办公室去拿空白的发票过来,有时是两家公司的发票,有时是3家公司的发票,每家公司资料里面包含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时专用发票少一些)税控盘、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票领购簿、公司公章(行政章、发票专用章),这些都是开发票时用得上的,然后老伟就通过QQ传开票信息给我,我就按照老伟传给我的开票信息,在仓库里将发票开具并打印出来,第二天按老伟发给我的地址,将开好的发票通过顺丰寄出去。

  卢某伟发给我的开票信息内容包括:购买方的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开发票所需的信息,有时候老伟会指定用哪一家公司的发票来开,如果不指定的我就随便拿一家公司发票来开。我接到老伟发的开票信息后,我就把从张哥那里拿来的空白发票,根据老伟发的信息在税务局的航天开票软件里填写发票信息然后打印出来。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寄第二联给客户,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寄第二联和第三联给客户,第一联是销售方记账用的,所以不用寄。但要等一段时间,客户确认没有打印错误后,我就会把第一联用碎纸机碎掉。我认识梁泉,杨俊表给梁泉购买发票,有时叫我一起去梁泉的公司拿发票,所以认识的。

  我开了大概十多家公司的,大概200多份发票,有100多份是之前在张洋公司的一个女的开的,我自己开的有几十份。

  因为之前我不敢说实话,我担心出去后会受到别人的打击报复。虚开发票第一个月的六月份得了3000元。8月份4000元,9月份5000元,10月份6000元,11月份没有得就被抓了,总共得了21500元,减去快递费大概17000多元,是杨俊表发给我的,开票用的金税盘、空白发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是我到梁泉公司买的,我每次去和梁泉交易时,我给他钱,他就将金税盘、空白发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交给我。梁泉还曾经提到说喊我们出事了不要找他,去梁泉处购买发票给他说叫“李士彬”(音同),我开具的发票的总金额总共票面合计300多万。梁泉一个公司的票卖一家公司20张票共4万元,每次都是现金交易,是梁泉要求的,说转账会有痕迹。

  19、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在6月底的时候,毛某拿了10份已经注册好了的工商执照到公司交给梁泉,当时梁泉把10份工商营业执照拿给我和当时的会计聂某,然后还拿了该10份工商执照对应的公司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的电子档给我们,梁泉给我讲要先去找个地方把公司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私章刻好,然后去税务局办理税务资料,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梁泉给我们说领到一家公司的发票就给400元的提成,当时我和聂某一起去的贵安新区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当时在税务局需要登记办税人和领票人,我和聂某都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登记的,当时办理了其中9家公司的税务登记,并且领取了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有,第一次领票的时候梁泉也一起去的,本来说的只要专票,税务人员并没有每家公司都给我们上限的20份专票,有些公司只给5份,有些给10份,还领取了一些普通发票交给梁泉了,梁泉给了我1600元,给了聂某2000元,我当时办了4家公司、聂某办了5家公司,梁泉按照之前给我们说的一家公司400元的提成支付给我们了。当天回到公司就有个姓谢的老总还是姓王的老总来公司找梁泉把发票拿走了,我问了一下梁泉那人花多少钱买的,梁泉当时说每家公司的价钱都不一样,有几千元、有两、三万元的。第一次梁泉卖了发票之后梁泉叫我提供QQ邮箱给他,他说谢总要传一批身份证的照片过来,叫我们继续像第一次一样注册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梁泉还拿了一堆场地经营证明给我,叫我按照场地经营证明上的地址登记公司注册地址,准备好工商注册需要的资料交给毛某,由毛某去办理工商登记,办好以后叫我们再去办理税务的事情,当时应该准备了有20多家公司的资料交给毛某,8月份梁泉就没有拿场地经营证明给我,而是拿了一堆房产证复印件给我,要我按照房产证复印件上的地址登记公司注册地址,拟定注册公司法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来证明公司经营场地的问题。

  工商注册前期需要先到工商局核对名称是否重复,如果不重复就可以得到工商局核名通知书,然后开始准备资料,主要包括公司章程、任职书、申请备案书、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地的房产证等,大部分东西都是有模板的,修改一下名称就可以了,租赁合同也是我们自己把法人和房东的名字签好就行了,全部整理好就交给毛某去办理,毛某办好以后把工商执照拿回来给我们,我再去办理税务的事情。毛某陆续将20多家公司的工商执照拿到公司来,我依然去正新街那里把章刻好以后,就去贵安新区税务局办理登记,然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梁泉,记不清是谢总还是王总来找梁泉拿的发票,陆续来了好几次,每次来都是拿现金给梁泉。之后谢总又传了很多身份证照片给我们,也是通过QQ邮箱,但之后的QQ邮箱都是梁泉新注册的,没有用我的邮箱了,而且换了好几次,我也记不住号码,我们又陆续新注册了几十家公司,并且也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候是毛某直接把工商执照带到公司来,有时候是我去贵安新区工商局领执照。

  我们一共领取了差不多有50多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了两个月的发票,有些只领取了一个月,算下来差不多领取了2、3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都交给梁泉了,梁泉全部卖给谢总和王总了。

  梁泉与谢总、王总都是现金交易,每次都是用黑色袋子提来,在梁泉的办公室交易,我亲眼看见过三、四次现金,每次都是20万元左右,其他大多时候都听梁泉自己说的大概卖了多少钱。刚开始领取的专票达不到20份,所以价钱不固定,梁泉说过一家公司的票对方出价几千至2、3万元不等,之后稳定领取20份了,梁泉说的每家公司每20份发票卖给谢总和王总要价是4万元。卖给谢总比较多,谢总传给我们的身份证照片比较多,王总要少些,王总都是拿的身份证原件给我们,王总这边大概注册了20多家公司,分别卖给他们多少我就不清楚了。

  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办税人和领票人登记有我的名字、聂某、宋某上,税务局还登记有一个叫姚敏的名字,实际上姚敏并没有参与公司任何事情,一直是我在冒用姚敏的身份证,姚敏的身份证是我找我堂弟周某1帮我弄的,具体他怎么弄到的我不清楚。

  这里57户企业资料全部是我们公司办理注册并领取发票的企业。确认的依据第一、这57户公司名称我基本上都有印象;第二、有部份公司是我和聂某的名字作为办税人或购票人,聂某名字有时也作为财务人办理税票的公司。如:贵州尧图者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尧芫源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伟光鑫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桧乙运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飞陈源尧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吉坤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百耀正元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凯进同满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隆聚中益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正进谦满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长泰元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立案公司)、贵州茂成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东恒宝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贵州泰飞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春化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泽新辰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星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瑞达立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18户公司均有我或聂某的名字作为办税人或购票人(我的要多一些),这个我确定是我和聂某亲自去办理的税票,但有一种情况虽然出现了聂某的名字,但她没有去领票,而是我去领的,就是返领(同一企业第二次领发票叫返领)发票的这种情况,前期是聂某的名字领票的,返领时都是我去领,但税务局会根据第一次领票人的资料填写为同一个人;第三、办税人或购票人名字为姚敏的公司,都是我去领的发票,因为我堂弟周某1给我找了一个叫姚敏的身份证,梁泉给我讲过最好不要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去领票,所以有时我就用姚敏的身份证复印件去领发票,以下这些企业就是我用姚敏身份证作为办税人去领的增值税发票:贵州浩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昌运明灿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瑞威映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安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国兴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凯欲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宝优信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元昌文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盛万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诺新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元丰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瑞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世通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浩牲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百如高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捷发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合而迪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隆盈宝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18户公司都是我以姚敏的身份证信息登记领取的发票;第四、剩余这21户企业,比如贵州伟富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康亚万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良辉浩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公司法人、财务、办税人张子兵、徐趁心、胡靖林、钱立庭、蒋鸿全、刘治虎、柯廷敏、任强、聂宇城、王治军等这些人,都是谢总传到我公司注册企业所使用的人身份信息,在我们公司电脑里面存着,我反复用过好多次,都记得的,这些公司的发票都是我拿着这些人的身份信息去作为办税人或购票人去领取的发票,有时宋某上和梁某2陪我去办过几次。

  2017年7月左右我认识了姓李的,当时是一个姓谢的广东人带起姓李的还有一个陈东来的,他们一起购买了100多家公司及这些公司领取的专票。梁泉公司非法倒卖100多家空壳公司及这些公司领取的增值税专票获利最少几百万。姓李的因为后面我们开不出票也就很少联系了,最近我被捕,想要立功,就联系上了姓李的。我们联系的内容就是买卖空壳公司及用这些公司领取专票,我得到的专票都是梁泉公司办理剩下的,这家公司叫贵州生运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共领取20份专票。每张能开10万元,总共200万,我只知道他们能够用来抵扣17%的税款。这家公司及其领取的专票姓李的一共要给我3.2万,今天先付给我2万,剩下的明天给我,都是现金支付的。

  9月后谢总找了两个人来变更成购票人,我带起这两个人来返领过发票,但都没有成功。谢总手下与我对接工作的有李兄和陈东,对接工作就是我把发票交给梁泉后,李兄和陈总就会来找梁泉拿发票以及公司的一套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原件、金税盘、发票领用簿、公章以及发票,我经常看到的。然后下个月要返领发票时,李兄和陈总就会将这一套资料中除了公章外的资料送到公司交给我,我去返领发票,领到一家发票,梁泉给我100元报酬。梁泉卖给谢总的公司第一批是毛某找人收的或注册的,毛某当时还在工商局上班,6月底我和聂某、梁泉一起去领的发票,那是第一次发票,7/8月我们就开始大量注册公司,边注册边领票,边卖给谢总,李兄、陈总来拿的票及公司资料。同时6月领票的公司,7月进行返领,7月领票的公司,8月返领。到9月返领时候,几十家公司都不能领到票了,原因是税务部门把金税盘锁了。8月底和9月中旬梁泉让我们注册了40多家公司,没有让我们去领取发票,公司注册的法人股东监事身份信息都是谢总他们提供的,有身份证原件,也有通过qq发过来的扫描件,7月开始扫描件多一些。还有手机电话卡是7、8月李兄亲自送过来的,也有一次是刘元义自己去拿的,电话卡是用来填写法人或股东电话的。我、梁泉、刘某随机挑选安排他们分担法人或股东或购票人身份。领的发票除了卖给谢总,少部分卖给王总,我不太清楚。我们只是销售空白发票出去,但从来没有开票到下游企业。我们也从来没有为所注册的公司申报过抵扣。一开始是我自己的qq邮箱接受发过来的身份证扫描件,后来梁泉说不要用自己的qq,叫我在网上买了四个qq号,几块钱一个,我、梁泉、毛某、刘某没人一个,都收到过身份证扫描件,对方发送所用的qq也是不同的,应该也是在网上买的。

  这些公司注册后的相关执照、金税盘、发票领用簿、公章等资料都是梁泉让我打电话给谢总的兄弟李兄、陈总拿走了。少量在公司里、有的在宋某上住处,梁泉说这些东西放在公司不安全,叫宋某上拿到住处放。从今年9月起就不可以领发票了,原因就是税务局从9月开始要求实名制领取发票,以上确认的经我、梁泉刘某、周某1签字领取的公司营业执照共61户都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我知道我们7月办理的公司全都领取发票了的。那时梁某2和宋某上还没有来,刘某和毛某是不领发票的,那时除了聂某领过几次,其余基本上都是我去办理并申领的。在申领时,有的我提供的是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的是姚敏的、有的是法人或代理人,还有就是聂某自己提供她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卢某伟的供述:2016年10月份左右,我听说我表哥杨俊表在贵阳搞发票生意(虚开发票),我就想来找他学一下了解一下,我一个人做飞机从惠州到贵阳,到了贵阳以后杨俊表就带我到贵阳周边旅游,也没有教我开发票的事情,因为我也有朋友在贵阳,之后我又找我的朋友玩了一段时间,大概玩了十多天,我就返回惠州了。2017年4月,因为我和我父亲吵架,我就主动来贵阳找杨俊表学开发票,我先住在杨俊表出租的房子(我只记得在贵阳市国际城23楼,几栋几号我记不得了),当时杨俊表、杨某2、和杨俊辉过完年是从老家开车来贵阳的,比我先来贵阳,杨某2住在杨俊辉的出租屋(也在贵阳市国际城),我来了大概一个月左右,杨俊表就带我去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2号30多楼(具体门牌号我记不得了,在路边),那里是一家代办公司,杨俊表就和公司负责人“梁总”谈(姓名不详),因为杨俊表和“梁总”事先已经通过微信联系好的,杨俊表带我去主要是让我认识地方和“梁总”,把我介绍给“梁总”认识,让我以后去找他拿公司的金税盘、营业执照和发票等。接着杨俊表就找了一个我们的老乡(没有见过面),让我加这个老乡的QQ,这个老乡就通过QQ远程操作,教我如何使用金税盘、使用税务机关的金税系统、查询公司税务是否正常、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我学会以后,每次杨俊表会事先和“梁总”联系好,双方确定交易的金额和公司发票的数量,杨俊表会事先从银行把现金取出来,我先到“梁总”公司,用我的笔记本电脑把“梁总”提供的金税盘进系统进行测试,测试确定能够开发票,我就给杨俊表说,杨俊表就会把钱拿上来交给“梁总”,有时候杨俊表亲自送钱,有时候会安排我或者杨某2送钱。然后我把“梁总”提供的金税盘、营业执照和发票交给杨俊表。

  因为我们老家有很多都是做发票生意的(虚开发票),他们很多人都知道杨俊表在贵阳做发票生意,有些老乡还是专门做中介的,杨俊表就把我推荐给那些中介,把我的QQ号给他们,如果中介需要开普通发票就联系我,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就联系杨俊表。中介会去找需要开发票的客户,然后再把客户需要开票的信息(公司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收件人的地址和电话)通过QQ发给我,我再把信息转发给“仓库”(指杨某2、杨俊辉),“仓库”根据信息把发票开出来以后,一般都是由杨某2去负责邮寄。

  中介的情况我只是道是饶平县的老乡,名字都不知道。也没有见过面,平时都是通过QQ联系的,我的QQ号也是杨俊表给中介的。中介的QQ号不记得了,QQ昵称有:稳稳、深圳仓库、赚得多、快快来、其他的不记得了。和我联系过的中介很多,大概有十几二十个。

  虚开发票时间大概从2017年6月-11月左右,知道杨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们的票主要是集中在7月和8月比较多,9月份以后“梁总”那边就没有向我们提供发票了。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过程中,老板是杨俊表,向“梁总”买票的资金也是杨俊表出的,他负责找人买发票和联系中介买发票,资金都是他管,公司纳税零申报也是杨俊表搞,目的就是为了第二个月返领发票,我们几个人都是听杨俊表的。因为另外两个人,杨某2比较年轻,杨俊辉右手残疾的,所以杨俊表很多事情都是安排我。我具体负责接单(普通发票)和收款,然后把需要开票的信息通过QQ发给杨某2和杨俊辉,还有就是到“梁总”的公司领票,杨某2主要负责开票和邮寄,杨俊辉主要协助杨某2开票。

  对于犯罪所得杨俊表当时给我说的是赚的钱我们按三三三一分配,杨俊表分三份,我分三份,杨俊辉分三份,杨某2分一份。另外每一个月还要给杨某2发6000元的工资,给杨俊辉发5000元的工资。我们干了几个月,杨某2和杨俊辉就领了几个月的工资。

  我没有分到钱,杨俊表说赚的钱要继续投入去购买发票,所以大家没有分过钱,赚的钱又买成了发票,杨某2被抓获以后,有些发票还没有来得及卖出去。

  购买发票多少钱一份,是按公司算,一家公司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4万元,如果第二个月还可以返领发票,还要继续付钱,返领的发票付多少钱,我不记得了。用那些公司开具的发票我不记得了,只知道都是在贵安新区注册的公司。

  向“梁总”购买发票具体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但是我估计有400多万,最多的时候,一周购买了40-50万左右的发票。我还知道“梁总”用这个钱买了一辆玛莎拉蒂的越野车。

  我们买来虚开的发票是每份增值专用发票按照1800元出售给中介,20份的价格就是36000元,普通发票按一份100-200元左右出售。向中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多少钱我不清楚,只有杨俊表清楚。

  四、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2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周某2;被告人周某2经辨认,辨认出本案的“谢总”是杨俊表,“李兄”是杨某2,“陈总”是卢某伟;宋某上经辨认,辨认出在公司见过被告人杨某2;被告人杨某2经辨认,辨认出“谢总”是杨俊表及被告人梁泉,自称陈东的是卢某伟。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对被告人杨某2等人的作案地点进行现场勘查,进行搜查后发现了大量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资料、四台电脑、两台打印机、以及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等物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卢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某伟在共同犯罪中系老板之一,分成比例较大,杨某2也系听从其安排,被告人卢某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之一,不应当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伟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卢某伟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最低刑期应为十年。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伟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为35,431,212,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卢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30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玉兰

  人民陪审员  邹学忠

  人民陪审员  涂玉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邓 垚

  书 记 员 王虹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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