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必须查账征收吗?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人气: 时间:2022-07-26
摘要:合伙企业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从事什么业务,只要没有特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形式体现;合伙企业可以在任何地区经营,并非只有税收洼地才有合伙企业。

  随着税收监管的日益严格,尤其是近两年来对各类涉及税洼违法行为的集中曝光,让很多人误认为:合伙企业从此再无核定征收!

  合伙企业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从事什么业务,只要没有特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形式体现;合伙企业可以在任何地区经营,并非只有税收洼地才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被大家所熟知,主要还是因为在过去的几年,某些地方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滥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中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致于合伙企业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可能产生高增值的业务——尤其是股权(票)的溢价转让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的发布,对合伙企业“滥用”核定征收的行为确实是一个精准打击。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企业都不能核定征收,也并不意味着只要查账征收,投资人个人都必须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哪些合伙企业必须查账征收

  1、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合伙企业只要对外有权益性投资,如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其他合伙企业,从2022年1月1日起,一律适用查账征收。

  而且,合伙企业的此类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实缴出资,均应在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2、从事特殊业务的合伙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的规定,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注:评估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一律适用查账征收。

  3、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

  按照50号文的规定,对于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论从事什么业务,税务机关要加强查账征收管理。也就意味着,此类合伙企业,原则上不能核定征收。

  但实务中的问题是:规模多大属于“较大”?规模的核定标准是什么?按资产、按收入还是按从业人员?

  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还是靠主管税务机关灵活掌握。

  二、哪些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投资人可以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照91号文的规定,对于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从事特殊业务的合伙企业,有例外规定。

  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对于创投性质的合伙企业,如果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50号文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提示:随着金税系统的日益完善,税收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智能。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不会因为监管的严格而废止。只要不是文章中所列示的必须查账征收的情形,在满足91号文核定征收条件的基础上,仍然可以继续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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