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5
摘要: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未在登记机关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时,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者向有代收代缴资格的二手车市场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凭据,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2-15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工商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萍乡市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公告。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申报纳税。

  三、二手车经纪收取的二手车交易手续费不征收增值税,但对二手车经纪机构发生二手车购进、销售行为的,属于二手车经销业务,应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四、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

  五、二手车市场不直接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有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将其二手车经营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查验销售方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购买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二手车交易市场留存完税证明复印件备查,否则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七、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实际成交价格与二手车开票系统指导调整价格孰高原则,为出售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八、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销售二手车时,当双方协定交易价格高于系统指导价(含)的,按协定交易价格计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核定的系统指导价,且有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由专业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二手车交易市场收档后,可参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评估价格,对核定的系统指导价下调不超过30%。

  九、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在登记机关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时,应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买卖合同及复印件至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二手车交易备案表》(见附件1)。再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备案表》,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人员核对无误留档备存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未在登记机关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时,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者向有代收代缴资格的二手车市场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凭据,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一、对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十二、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

  十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要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等交易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

  十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买卖双方必须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十五、若发现纳税人发生出售二手车应税行为不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或纳税人申报的二手车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常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15日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日趋活跃的二手车交易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与此相对应地,二手车交易管理也成为了税务部门管理的重点。由于二手车税收征管因其税收政策界定模糊、政府协调关联度大、上级部门职能交叉、社会影响面大,是一个长期困扰国税征管职能有效发挥的难点。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引导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堵塞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流失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有哪些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或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之后购进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如何界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经营活动,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

  除上述行为外,二手车经销企业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四、什么是二手车经纪?什么是二手车拍卖?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其收取的手续费不征增值税。

  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五、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为什么不可以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实现销售收入不入账或不申报缴税,就存在漏税风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局从源泉控管角度出发,规定纳税人必须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二手车交易备案表》或直接缴纳税款,再凭《二手车交易备案表》或完税证明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为什么国税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只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征收增值税?

  一是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不直接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已有严格区分;二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的车辆交易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变更,变更时公安部门要求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以,在这个环节职能由国税部门提供发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由地税部门提供服务业发票,征收营业税。

  七、为什么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要求出售方或购买者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为什么购买已经办理车购税免税、减税手续的二手车,还需要求购买者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有关规定,纳税人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免税条件消失,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实际情况下,纳税人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时,大多数没有缴纳过车辆购置税,尤其是大型企业内部使用不上路车辆。虽然政策上规定需要交纳车购税,但实际执行上税务部门还是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为了减少税收流失,尽可能堵塞漏洞,我们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要求出售方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属于免税、减税车辆的,待购买方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后,二手车交易市场凭新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八、为什么要实行先核价再开票的规定?

  经检查发现,二手车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计税价格严重失真,买卖双方大多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在其出售二手车时未经正规的鉴定评估,以远低于实际成交价的价格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而国税部门在缺乏相关专业评估依据的情况下也只能听之任之,造成了大量税款流失。为避免税基被侵蚀,我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二手车涉税交易行为采取先核价后开票的原则,此举将有效杜绝原先交易中的低开成交价格的行为。

  九、二手车交易增值税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针对二手车市场低开成交价格、恶性竞争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江西省国税局对二手车开票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系统将依据车辆购置税档案信息平台积累的车辆原值、折旧、购车时间等数据,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将核定车辆销售的系统指导价格。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计税价格低于核定的系统指导价格,且有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由专业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核收档后,可参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评估价格,对核定的系统指导价格下调不超过30%。

  十、什么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

  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是指经省、市商务部门报备核准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其他无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无效。

  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违反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或未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情形下出具的评估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不接受,并可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取消该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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