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08
摘要: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1.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2.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

  来源:山东税务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