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0月)

来源:安徽税务 作者:安徽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1-29
摘要:一、企业需要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

  一、企业需要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解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一般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表如何填写?

  解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四、已针对离岸服务外包进行免税的备案,发生的境外工程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是否还需要备案?

  解答: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五、2019年9月20号以后是否不可以直接开具开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

  解答: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六、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如何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

  解答: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七、企业购买办公厂房,九层其中的一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按照面积除以9进行计算?

  解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文件依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八、闲置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九、总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十、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为此,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应贴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一、纳税人与境外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二、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出租的新建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十三、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怎么处理?

  解答: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十四、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租房产生住房租金支出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五、省级政府奖励给个人的双创人才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获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和部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作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享受按“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个税。

  文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政府印发<关于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7〕23号)

  十六、税人补缴2018年的企业年金,该部分是否可以从当期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解答: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

  符合上述情形的,需在所属月份申报计税扣除;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在当期申报期中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十七、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十八、房地企业按照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解答: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十九、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会计上是否需要处理一致?

  解答: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十、烟叶税中的价外补贴是否统一按照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解答: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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