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字[1999]4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18
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的有关规定,会计证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应尽快调整由你局有关培训机构承担,收取培训费。你局按规定对会计证进行年检,属于正常行政公务活动,不宜收取年检费。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9]4号             1999-01-18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立项的函》([98]国管财字第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18号)规定,会计证实行培训、考试和年检制度。为了使你局做好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同意你局在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和统一考试时,向参加培训和考试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在颁发会计证时,向申请人员收取会计证工本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的有关规定,会计证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应尽快调整由你局有关培训机构承担,收取培训费。你局按规定对会计证进行年检,属于正常行政公务活动,不宜收取年检费。

  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费主要用于支付教室租金、教师酬金、资料费等开支;考核费主要用于支付考场租金、试卷印刷费、命题费、阅卷费等开支;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书制作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你局应按规定加强会计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的收支管理,并定期向财政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财政部 国家计委

1999年1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