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14
摘要: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并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桂办发〔2015〕33号),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改革目标

  严格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围绕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建设,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符合我区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二)改革要求

  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不留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出现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3.车辆范围: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南宁市城区划定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此之外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要做好公务交通补贴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2.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及其他车辆。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单位应急和机要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承担机要、保密工作任务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适当增加保留机要通信用车。

  3.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的要求,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分为4个档次,具体标准为: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自治区本级机关自本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按照中央有关要求,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4.从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不超过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40%。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筹建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并在2年内完成。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

  中央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用车,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按不超过原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30%的标准核定,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5.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6.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参改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聘用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规范处置取消的公务车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处置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自治区垂直管理系统公车改革

  自治区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经费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予以保障。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逐级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汇总,经自治区财政厅初审后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列入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结果逐级汇总至自治区主管部门后,分别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自治区级国库。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按照驻在地执法执勤用车改革规定申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汇总后,经自治区财政厅初审后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司勤人员安置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核定保留的车辆,要创新和不断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监督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统一喷涂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实现有效监督。各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应急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

  (二)严格财务管理。各参改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支出,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自治区财政厅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创新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南宁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公共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改进工作开展方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模式,采取诸如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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