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1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2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区地方税系统普通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但为了方便管理,减少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区局授权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印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4]160号     2004-07-23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发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发票换版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发票种类设定的问题

  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按票种式样管理权限、经营行业、发票开具方式三种形式划分,具体票样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票样》:

  (一)按票种式样管理权限划分发票

  1.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包括《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

  2.全区统一式样发票。

  3.其他式样发票(如冠名发票等)。

  (二)按行业划分

  1、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

  2、建筑业专用发票;

  3、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4、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

  5、娱乐业专用发票;

  6、服务业专用发票;

  7、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8、销售不动产业专用发票;

  9、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10、其他(包括代开统一发票、行政事业代收费、医疗、社会办学等)专用发票。

  (三)第三类:按发票开具方式分为四种发票

  1、电脑发票;

  2、税控收款机(卷式、平张)打印发票;

  3、手工开发票;

  4、定额发票。

  二、关于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编制规则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的发票代码12位,发票号码8位,按如下规则编制:

  (一)发票代码编制规则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们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行业划分为: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位为发票类型代码,其中,“1”代表统一发票,“2”代表企业冠名发票,“3”代表通用发票,“4”代表发票换票证,“5”代表收款收据,“6”代表非经营性票据,“7”代表税控发票,“0”代表其他。

  第10位为发票种类代码,其中,“1”代表电脑发票,“2”代表手工发票,“3”代表定额发票,“4”代表税控发票。

  第11位为发票金额代码,“0”代表无金额限制版,“1”代表佰元版,“2”代表仟元版,“3”代表万元版,“4”代表十万元版,“5”代表百万元版,“6”代表元版(金额为10元以下),“7”代表拾元版(金额为10-99元)。

  第12位为发票联次代码,“1”代表1联,“2”代表2联,“3”代表3联,“4”代表4联,“5”代表5联,“6”代表6联,以此类推。

  (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全国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为保证每份发票编码的唯一性,在印制同一发票分类代码的普通发票时,发票号码应连续编制。

  例:地税局2004年同时印制“南宁市移动通信业务专用发票”和“南宁市中国联通专用发票”两种电脑发票各2000份,其金额均为仟元版,联次均为3联,按发票代码编码规则,“南宁市移动通信业务专用发票”的分类代码为245010442123,发票号码为00000001-00002000,那么“南宁市中国联通专用发票”的分类代码同为245010442123,发票号码应顺延编制为00002001-00004000。

  三、关于发票印制审批权限和编码的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区地方税系统普通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但为了方便管理,减少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区局授权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印发票。

  (二)冠名发票由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权限按第一条执行。

  (三)发票编码除桂0发票中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编制号码外,其余的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编制。

  (四)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批印的发票,报区局备案。

  四、关于发票防伪措施的问题

  (一)发票数字防伪: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115号)的规定执行,统一全区地税发票的全国发票人码及发票号码。

  (二)发票纸和油墨防伪:

  (1)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仍沿用水印防伪纸(门票除外)印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桂地税发[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的有关规定,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3)为了增强发票防伪功能,有利于消费者和财务人员方便、快捷、直观地识别发票真伪,新版电脑发票和税控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帐联统一使用彩色纤维+无色荧光纤维防伪专用纸印制。

  (4)发票联、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代码均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发票号码和其他联次的发票代码印刷颜色均与各联次本色一致。各联次中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中文字样印刷颜色也同各联次的本色一致。

  五、关于发票印制的问题

  1、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样本》印制发票,不得擅自改变发票票样和发票防伪措施。

  2、新版发票必须全部实行胶版印刷,发票文字、数字的字体必须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115号)的规定执行。

  3、发票的批文由桂XXXXXX组成,其中第一位用英文大写字母作为自治区、市代号,第二、三位代表年号,后三位代表批文的顺序号(第一批次《发票印制计划呈报表》批文的顺序号为001,第二批次《发票印制计划呈报表》批文的顺序号为002,以此类推)。发票批文号连同每批次的承印厂名称、本批次发票的起止号码、印刷数量一起印在发票版面的左边条上。

  自治区及各市英文字母(大写)编排如下:

  O:代表自治区;

  A:代表南宁市;

  B:代表柳州市;

  C:代表桂林市;

  D:代表梧州市;

  E:代表北海市;

  N:代表钦州市;

  P:代表防城港市;

  K:代表玉林市;

  M:代表河池市;

  L:代表百色市;

  F:代表崇左市;

  N:代表来宾市;

  J:代表贺州市。

  如桂A04002,表示南宁市2004年第二个发票印制批次。

  4、发票联、记帐联、抵扣联必须在装订线外0.5CM处做易撕针孔米线处理,确保撕下发票的完整性。

  六、关于新版发票启用时间问题

  新版发票的启用时间从2004年7月1日使用,截至2004年12月底之前为新旧发票交叉使用阶段,2005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全部作废。旧版货物运输发票用至2004年9月30日止,2004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七、发票换版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这次发票换版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主管业务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区地税局对发票换版的有关要求,确保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发票换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了解这次发票换版的内容、特点、意义,提高他们鉴别真假发票的能力,增强依法纳税和自觉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三是做好发票换版的培训工作,使各级税务部门和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尽快掌握发票新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确保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的准确性。

  (三)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这次发票换版为契机,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把发票的印刷、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置于计算机的严密监控之下,逐步实现对发票运转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

  (四)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和新版发票的印制工作

  1、根据总局的规定,旧版货物运输发票用至2004年9月30日止;其他普通发票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总局另有规定除外)。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不完的旧版发票的清理工作:一是要求各市、县地税局要成立旧版发票清理核销工作小组,对旧版发票进行全面清理,并将需要核销的发票,分类整理,主管理税务机关要进行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征管部门,经分管理局长审批后,由监察室监督销毁,各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严防在新旧发票的换版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二是对按规定核销发票的有关资料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将旧版发票清理情况于2005年1月31日前书面上报区地税局。

  2、为确保新版发票能按时投入使用,要求各市、县地税局认真做好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审批工作,今后凡是发票印制计划要求提前一个月上报。各定点印刷厂根据税务部门的印制计划做好发票印制工作,保证新版发票及时、足量供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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