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13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桂林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3.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桂林市国税局、桂林市地税局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梳理出其中正文、附件机构名称变化或实质内容有改动的文件目录,并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国税机构、地税机构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对接。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注明修改的前后内容,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公告同时规定,桂林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1年9月16日 桂市地税公告﹝2011﹞第2号    自2011年9月1日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将执行税负较低的税率,为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管理,公平税负,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1年9月1日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将执行税负较低的税率,为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管理,公平税负,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税务系统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为做好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调整工作,相关科室务必按本公告公布的《桂林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抓紧对广西地税系统的设置进行修改和测试。各基层征收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纳税人第一时间了解政策变化情况。     三、为做好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调整工作,相关科室务必按本公告公布的《桂林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抓紧对广西税务系统的设置进行修改和测试。各基层征收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纳税人第一时间了解政策变化情况。
附件:桂林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附件:桂林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2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7年6月30日 桂市地税公告﹝2017﹞第2号 二、关于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政策问题
 (二)其他个人出租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增值税起征点相关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及相关附加;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按合同所载金额0.1%的征收率征收印花税;并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政策问题
(二)其他个人出租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增值税起征点相关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及相关附加;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按合同所载金额0.1%的征收率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并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