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文件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述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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