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释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3
摘要: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负,还可能减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和条件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如何判断企业属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二是减计收入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所以有必要在实施条例中对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1985年9月,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n7号),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1996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包括:(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本条是在将以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减免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优惠方式并扩大到外资企业形成的。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负,还可能减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一5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一5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企业从这一项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最终得到的优惠力度就越大。

  二、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以前的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以前的对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给予减免税的政策仅限于内资企业,而且企业享受此政策不能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法将此政策转变为采用减计收入方式并扩大到外资企业执行,且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2005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中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类三类。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对于生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国家鼓励的范围,不应享受税收扶持和优惠。三、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新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届时将在其中规定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以保证资源综合利用的力度,防止某些企业只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选择目录中规定的原材料品种,并未真正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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