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782刑初1409号 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某堆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2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堆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0782刑初1409号

  发文日期:2021-12-21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刑初1409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智能针织产业园**楼。

  诉讼代表人:吴某锋,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柯炜康,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堆,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狮峰中埕区。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继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1]20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堆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某锋及其辩护人柯炜康,被告人吴某堆及其辩护人吕继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吴某堆为完成公司销售出口数据,向黄旭广(已判决)购买出口数据,将上述数据虚构成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出口的数据并进行申报出口退税。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成功退税317567.5元,申报未退税金额83902.78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堆主动向义乌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人民币317567.5元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2021年4月6日,被告人吴某堆向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河南省博爱县公安局上网逃犯林某1的线索,晋江市公安局因此抓获林某1并移交河南省博爱县公安局。目前该案尚在公安侦查阶段。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吴某堆向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举报犯罪嫌疑人林某2介绍卖淫,现林某2已被抓获并被批准逮捕。

  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堆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某堆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黄旭广、张某的供述,吴某锋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浙江执法暂扣款票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管委会文件,费用报支凭证,自首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表格,立功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吴某堆的供述,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堆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堆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堆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柯炜康提出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吕继雷提出被告人吴某堆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苏DL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堆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堆退出的人民币317567.5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霞

人民陪审员 傅芝君

人民陪审员 杨来芳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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