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会协函[2022]3号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四期]-关于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2
摘要:管理人实质合并破产论证时,应当严格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规定的实质合并破产情形认定标准,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间股权结构、管理职能设立、员工聘用关系、办公场所设置、业务及资产独立性、投融资决策、资金运用管理、财务核算环境、互连互保、涉诉涉执关系等关联情形进行解析、研判,过程应保持论证思路清晰、论据要点严密、周全,避免不当研判结果,防范实质合并破产论证不当的风险。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四期]-关于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渝会协函[2022]3号           2022-7-22

  担任破产管理人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企业破产法》不仅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也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目前我市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并参与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意识,防范执业风险,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特别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关注以下相关风险:

  一、胜任能力的风险

  管理人业务不同于传统鉴证业务,是一项具有司法委托性质的综合性业务。管理人身份由法院指定,管理人需要具备法律、财务、市场、投融资等多领域专业知识和能力,包括财产清查、审核账目等事项中的财务专业服务能力;催收债权、处理债权债务争议、诉讼纠纷等方面的法律专业服务能力;决定营业事务、编制重整计划草案(或清偿方案)等环节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如管理人团队相关执业能力不足,可能因无法胜任管理人工作而产生履职风险,可能面临罚款、除名等处罚,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拟申请入围及已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管理人履职要求,审慎评价胜任能力,均衡配置团队专业人才,并在执行管理人业务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建合适的项目组。

  二、财产状况及营业事务调查的风险

  调查债务人企业财产状况、营业事务,是管理人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调查涉及面广泛,包括债务人企业工商信息、股权结构及其变化、营业事务、破产原因、职工关系、资产、负债、出资权益、取回权、撤销权、涉诉涉执等方面。尤其在债务人企业管理不规范、资料移交不完整、抗拒配合等情况下,调查债务人财产可能出现重大遗漏,例如印章遗漏接管、或前期被滥用而未发现,财产追回权、撤销权未能充分识别,未关注到账外资产,应收款项调查不力或消极对待导致丧失诉讼时效影响债权人受偿权益等。

  为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管理人在接管企业时应当制作财产移交清单等详细资料,必要时协同法院、政府等相关人员予以共同见证,或是通过录像的方式对接管过程予以记录。接管后,管理人应结合移交企业历史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债权申报、协作中介机构工作发现的有关线索,通过向各类资产登记(或拍卖)机构查询、财务账册审计、实地勘察、现场走访、询问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对调查结果登记造册,并与债务人企业确认,确保勤勉、忠实履责,以有效控制履职风险。

  三、实质合并破产论证不当的风险

  针对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存在众多关联交易的债务人企业,随着尽职调查的深入,管理人通常会发现某些债务人与其关联单位之间利益牵扯复杂、关联交易频繁,可能存在因法人人格混同、财产难以区分等导致广大债权人无法公平受偿的情况。为顺利推进破产程序,解决广大债权人公平受偿问题,管理人通常需要对各主体间法人人格混同、财产区分成本、损害债权人受偿的程度进行论证,进而研判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实质合并破产论证是对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行为、过程、结果的集合判断,现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中多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规定的实质合并情形认定标准执行,即“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管理人在参考以上标准论证实质合并破产时,应当注意客观论证不足或主观引导论证结果导致的管理人履职风险。客观论证不足,即因胜任能力不足或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关联企业间实际存在实质合并破产情形;主观引导论证结果,即牵强论证、弱化论证,将混同程度较低的关联企业强行论证达到实质合并标准或将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弱化不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无论是客观论证不足,还是主观引导论证结果,都可能让案件推进脱离实际,进而影响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招致债权人等利害相关方的质疑。

  对此,管理人实质合并破产论证时,应当严格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规定的实质合并破产情形认定标准,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间股权结构、管理职能设立、员工聘用关系、办公场所设置、业务及资产独立性、投融资决策、资金运用管理、财务核算环境、互连互保、涉诉涉执关系等关联情形进行解析、研判,过程应保持论证思路清晰、论据要点严密、周全,避免不当研判结果,防范实质合并破产论证不当的风险。

  四、管理、处分财产的风险

  管理人应重视债务人财产保管、价值维护,避免因管理不当致使债务人财产遭受损失或价值贬损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管理人可根据财产性质、状态采取不同保管和维护措施,如鲜活易腐品应及时报告并处置后提存;土地、矿产、房屋、场所、设备等重大资产,聘请安保人员专门保管,并定期核查;施工工地、矿山等特殊场地,设立警告牌,并安排人员定期巡视;商标、专利等特殊资质资产,关注有关权利期限,避免因履职过失导致权利过期失效等。例如,以某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为例,该案管理人接管一批存放于他人库房的财产,接管后未及时转移,后因库房被拆导致财产损毁,最终法院判处该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财产处置环节,还应重点关注权利瑕疵资产处置、资产或股权不当价格变现等风险。对于权利瑕疵资产处置应当厘清权利义务关系,识别和分析风险影响下拟定处置方案并做充分披露。例如处置租赁标的物或设定他项权利的资产,应当谨慎评价处置行为有关影响,充分披露权利瑕疵,并报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对于资产或股价变现风险,应当公开聘请评估机构寻求专业把关,避免不当低价处置带来涉诉纠纷风险。

  五、债权通知及审查的风险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实务中,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工作基本交由管理人具体执行。债权申报及审核是管理人工作核心,管理人履职纠纷诉讼中债权争议诉讼占比较高,主要集中在程序执行和审核标准两方面。管理人在处理债权申报、核查实务时,应对程序与实体保持同等重视。

  程序方面,管理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债权申报通知、接收程序。已知债权人,以企业财务账面列示的债权人明细清单为基础,结合股东、董监高等人员沟通反馈的信息进行通知;其他潜在债权人,可通过破产重整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同时在债务人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住所、管理人办公地点张贴公告方式进行告知。债权申报过程中,管理人应高度重视证据留存的重要性,根据债权申报方式选择证据留存形式。现场申报的,应核对并留存申报资料原件;线上申报的,应先对线上资料进行审查,同时通过邮寄等方式接收纸质资料,并确保线上、纸质资料一致。对特别重大债权和资料异常债权,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核实并记录;涉及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申报的,管理人应确认债权人已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书,并尽可能获取债权人放弃申报的书面承诺,确保全程留痕佐证。

  实体方面,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统一标准进行仔细审核。管理人在工作开始前,可对债权类型进行分析,针对担保、职工、税收、普通经营性债权等常规债权制订适用的一般审查规则;针对个案中存在的明股实债、票据追索纠纷、执行回转债权认定、消费购房权益确定、产品质量索赔等疑难法律问题提前研究,明确处理思路,并就思路与政府(如适用)、人民法院、债权人等充分沟通形成统一审核标准,避免不同审查人员因对相同法律或事实的认识不同得出不同审核结论。管理人除审核债权申报证据材料外,还应考虑已掌握的其他资料,对各类资料中载明信息的一致性和矛盾点保持关注。管理人还应建立适当的多级复核制度和质量控制流程,对某一债权的确认经不同人员逐级复核,确保对债权申报材料的全面审查、对债权事实的认定和金额测算逻辑正确。最后,管理人将经内部逐级复核后的债权申报资料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六、档案资料管理的风险

  档案资料管理既包括接受债务人企业资料管理,也包括管理人履职形成的底稿资料管理。如档案管理不善,可能引发管理人过失纠纷,管理人在面对涉事纠纷时处于被动,同时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规范档案管理,提升自身履职的规范性和高效性,有效应对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监督。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应对接收的债务人档案资料和履职形成的档案资料区分保管,对于接收债务人企业的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重点明确归档立卷、日常管理、保密级别设计、借阅流程、销毁授权、档案盒填制、档案移交等;对于管理人履职形成的底稿等资料,应全程保留轨迹,形成工作日志,妥善保存履职成果,完整归档履职证据链条。如管理人不具备保管条件和能力的,可以聘请外部的档案管理专业机构专门保管。

  七、管理人决策及廉洁的风险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享有多项权利,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要求厘清决策权限边界,对管理人、债委会、法院各自决策范围予以区分,严防越权、决策过度或决策不足风险。

  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涉及众多经济利益,如商业合作方选择、债权核查、财产清收、资金管理、违法舞弊行为调查、抵销权(追回权)处理、处置变现资产等,如管理人缺乏职业道德造成债务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损失或谋取不当利益,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刑事诉讼的风险。因此,管理人执业过程应高度重视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规范执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管理人队伍素质,透明管理人工作机制,建立、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行管理人实务时参考,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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