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06]4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2
摘要:结合我市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税负水平,并参考有关省市的做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起(税款所属期),对我市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按其收入总额的5%带征率核定征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

厦地税函[2006]46号        2006-07-12

厦门市司法局:

  贵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文中有关律师事务所如何核定征收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和张昌平市长到律师事务所调研时关于律师业税负等问题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税负水平,并参考有关省市的做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起(税款所属期),对我市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按其收入总额的5%带征率核定征收。特此函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