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1]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6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3
摘要: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从事蔬菜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从事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68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21]125号         2021-7-23

董良瀚委员:

  《关于发展农业新业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建议》(202110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农业新业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从事蔬菜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从事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已全部改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农业新业态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建议。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助力我省农业新业态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乡村产业振兴。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87098241,180605996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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