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8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进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28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对单位、个人经批准征收耕地建设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凡未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而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进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进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863号      2001-11-28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高校租用土地建设后勤化服务项目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冀财农税[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对单位、个人经批准征收耕地建设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凡未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而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进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标签: 建筑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