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企业纳税人可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3
摘要:代 开发 票管理一直是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强调加强代 开普通发 票的管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发 票分为代 开普通发 票和代 开专用发 票,与申请代 开发...
      代 开发 票管理一直是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强调加强代 开普通发 票的管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发 票分为代 开普通发 票和代 开专用发 票,与申请代 开发 票有关的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 开普通发 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4]153号)。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发 票。

  四类纳税人可申请代 开发 票
  代 开普通发 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申请代 开普通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当凭不同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普通发票。
        主要包括四类: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普通发 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 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 开发 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 开发 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 开发 票。

  代 开发 票应备齐证明材料
  纳税人申请代 开普通发 票时,注意备齐各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代 开发 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要求代 开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 开普通发 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包括代 开发 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税局和地税局确定。
 
  对申请代 开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并收取发票工本费。代 开的普通发票上将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了代 开的普通发票号码。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取得代 开的普通发 票缴纳税款的同时,将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申请代 开发 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 开发 票,不征税。但税务机关存有代 开发 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 开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另外,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 开。属于免税农副产品等货物销售范围的,税务机关将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纳税人需要关注相关涉税风险,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如果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 开发 票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特殊规定
  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 开专用发 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 开。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纳税人。

  对比代 开普通发票的规定,申请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主体应是增值税纳税人,还必须是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纳税人。范围变窄了,规定更为严格。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 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代 开专用发 票。

  代 开专用发 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 开 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 开票系统开具的代 开专用发 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纳税人在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工业为6%,商业为4%:“销货单位”栏填写代 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 开税务机关名称:“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 开专用发 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风险提示
  不能将自己的税务登记证转借给无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户使用代开,或者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本环节缴纳的税款将在下一环节抵扣,如果虚开或者转借,造成协同他人少缴国家税款的,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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