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03
摘要: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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