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12月31日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被激励员工个人所得税继续单独计税

来源:刘姗姗 张见 作者:刘姗姗 张见 人气: 时间:2023-11-03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与综合所得计税,同样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实务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如果与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导致合计收入过高,进而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部分的所得适用更高级次的税率。如取得的股权激励可以单独计税,税负有可能降低。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延续政策公布以来,有近700条相关咨询,主要集中在享受条件、税额计算以及扣缴义务等方面。

  哪些员工能享受税收优惠?

  2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被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居民个人,激励的方式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方式,每种具体方式,也有相关规定,25号文件中具体列明了涉及的文件和条款。例如,股票期权指的是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举例来说,某境内上市A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员工张先生(居民个人)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承诺张先生2021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在公司履行工作义务两年,则可以1元/股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10万股。2023年10月张先生行权时,该行权股票的市场价为5元/股。

  张先生获得的股票期权,是A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的一项权利,允许张先生在服务满2年后,以特定价格(1元/股)购买A公司一定数量(10万股)的股票,符合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的概念。加之A公司为上市公司,奖励对象张先生为居民个人。因此,张先生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符合25号公告要求,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优惠税额具体如何计算?

  2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B公司员工李先生2023年取得综合所得为30万元,当年度获得股票期权行权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4万元,假设不考虑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因素,李先生2023年度可分别计算股权激励和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其中,股权激励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40000×10%-2520=11480(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00×20%-16920=43080(元),李某2023年度全年应纳税额=11480+43080=54560(元)。

  如果25号公告优惠没有延续,李先生2023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00+140000)×30%-52920=79080(元)。对比之下,25号公告优惠延续后,李先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少24520元。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2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即居民个人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激励收入,需要把所有股权激励收入合并起来,按照总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居民个人黄先生2023年2月在C公司取得第一笔股权激励,确认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同年8月,又取得D公司一笔股权激励,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4万元。那么,黄先生2023年度享受单独计税政策时,应该将8万元和14万元合并作为2023年“股权激励收入”。据此计算,黄先生2023年度股权激励收入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0000+140000)×20%-16920=27080(元)。

  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作为股权激励的实施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为居民个人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例如,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WEB端)已支持网上报送。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在员工实际获得该权利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以股票期权为例,D公司为上市公司,2023年2月对本公司高管王女士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行权等待期为3年,2026年2月满足行权条件可以行权。假设该股票期权计划符合25号公告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那么,2023年2月,高管王女士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公司无须代扣代缴。待2026年2月王女士行权时,D公司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时间规定,在次月申报期内履行扣缴的义务,按照25号公告单独计税,计算应纳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11月03日  版次:06   作者:刘姗姗 张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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