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来源:瑞安达财税 作者:朱鱼翔 人气: 时间:2017-06-18
摘要:符合条件的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药品、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服务。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医疗卫生防疫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一、增值税条例和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的免税优惠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销售进口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3)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6)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7)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8)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9)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0)婚姻介绍服务。

(10)殡葬服务。

(1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7)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增值税优惠

1.捐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增值税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三、医疗卫生防疫增值税优惠

1.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相关附件)。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2.医疗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3.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享受制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医疗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单位,除此之外,其他单位生产的制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的制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述医疗机构销售(使用)制剂的明细账应按使用和购买单位设置,详细核算自用和外销情况,不详细核算的,其自用部分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4.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5.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6.罕见病药品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7.抗癌药品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9.生物制剂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10.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11.其他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免征增值税

(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5)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6)建档招用立卡贫困人口及就业扣减增值税

(7)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8)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9)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1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2)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

(1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14)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15)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17)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18)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四、医疗卫生防疫公益事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2.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社会公众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3.无偿转让用于公益事业社会公众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4.无偿提供铁路航空运输服务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来源:invoice税Voice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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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1-01-06


纳税人所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一项第七条,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免增值税。但是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纯中医机构执业证已全部变更为《中医诊所备案证》,虽然名称不一样,但都同属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但因税务系统未能及时更新选项,企业在申报时无《中医诊所备案证》这一选择。请问《中医诊所备案证》是否同样属于减免增值税的范围?如果不属于,在申报时又应选择哪项?若属于减免增值税的范围,在申报时,企业是否也可选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减免增值税?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2-11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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