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关注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立晗 熊晶 人气: 时间:2021-06-23
摘要:在清华大学举办的一次“慈善税收优惠”专题研讨会上,多位行业专家与实务人士结合慈善法的修改,聚焦如何构建更合理的慈善税收体系以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资格获得的相关问题。

  最近,在清华大学举办的一次“慈善税收优惠”专题研讨会上,多位行业专家与实务人士结合慈善法的修改,聚焦如何构建更合理的慈善税收体系以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资格获得的相关问题。

  对于如何通过修法来构建更合理的慈善税收优惠体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付广军认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大概分散在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财产行为税三类税种中,目前慈善税收政策存在立法层次较低、直接捐赠激励措施不显著、实物捐赠难度大等问题。

  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认为,慈善事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缺失的问题,二是税法本身理解、解释和适用问题。慈善法的修订必须要有税法的配套跟进,这是一个协同治理、信息共享的过程。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提出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实行免税或是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来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的力量。

  参加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围绕慈善组织的免税或抵税资格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靳东升认为,政策制定应区分清楚营利和非营利组织。比如要区分营利医院和非营利医院,营利性的要走市场。要抓紧时机促进慈善税收领域的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智慧税务和信息的全收集。

  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庆江北飞地猫盟生态科普保护中心负责人黄巧雯以其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为例,提出了申请捐赠票据时遇到的问题。她认为,应更多地关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慈善组织之间的衔接,包括一些行政法规是否如期配套。

  社会组织财税公益讲堂创始人叶龙结合17年的行业经验,他认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决定了公益组织的税收成本,但是有的组织并不知道有这个资格也享受不到。对劳务捐赠不予确认的问题也应关注,当前相关政策没有确认劳务的价值,不利于真实反映公益组织的募捐能力和财务状况。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提出,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的实践表明了,适当放宽可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境外慈善捐赠物资的受赠人资格范围的必要性,这一范围不应只限于5A级基金会。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认为,很多问题难以仅靠税制建设来解决,还需要在其他政策与执行领域有更多的研究和讨论。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
 



  2015年12月的资讯——

慈善税收优惠:“口惠”还应变“实惠”

  捐赠财产做慈善,要不要免税?被捐赠的受益人,该不该交税?

  2015年12月21日,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税收优惠问题,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增加了“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专家建议,“税收优惠”原则规定还应与专门税法相衔接,才能让这些“口惠”真正变成“实惠”。

  看,草案如何规定?

  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时,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原则性规定。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我国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作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按照党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力度,特别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慈善帮扶力度。

  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针对当前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增加了允许结转的规定。

  听,专家如何分析?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还不发达。“税收应是国家支持和激励慈善事业的主要手段。”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说。

  ——那么,“慈善组织”是否天然就应具备“税收减免”的内涵?

  针对慈善法草案二审稿,章高荣认为,应该在“资格资质认定”环节进行完善规范,而认定后的慈善组织,就可以直接与“税收减免”相捆绑。“这样既规范了登记、管理,又免去了申报减免税收过程中牵涉多方行政手续的麻烦。”

  除了激励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还解释了慈善领域税收优惠与其他行业的区别。“其他行业的税收减免,主要是惠及从业者。慈善领域的减免,并不是行业性或产业促进性的,它会通过再次分配,最终回归到社会公共利益中。”

  ——通过税收工具,如何在宏观上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

  “如果一笔财富想要实现它的公益目的,那么一部好的法律,应该能让这种目的易于实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说,当慈善事业开放性增强,更多慈善组织能够通过清楚可行的流程,取得合法资格和税收减免资质,则社会财富被调动到慈善事业中的可能性也就提高了。

  ——保证税收优惠从“口惠”到“实惠”,如何迈出关键一步?

  金锦萍表示,草案只对慈善税收优惠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下一步,公众更期待怎样把原则规定与可操作、可实践的政策衔接起来。

  她认为,在制定慈善法的同时,可以通过“附件”的形式加以补充,敦促其他税收专门法律作出调整和修改,把慈善税收的内容纳入其中,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慈善组织税收待遇的细则。

  贾西津也提出,目前我国税法对慈善领域关注较少。未来专门税收法律的完善,应纳入慈善税收优惠的考虑。同时,慈善法的制定也要考虑与《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在条文和名词上的一致性,避免模糊表达,才能尽快应用于实践。

慈善法草案拟上明年大会审议

  12月21日,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作出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作为我国慈善行业的首部基本法律,慈善法草案在10月30日至11月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一个多月来,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慈善组织及社会各方意见,反复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此次草案二审稿对有关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慈善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及其地域限制、慈善信托、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等条款进行了修改。

  此外,在慈善法草案初审时,针对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有的常委会委员赞成,有的不赞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具体日期作进一步研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各方面对此有分歧,草案二审稿暂未作修改,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凝聚共识,因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作出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慈善法或将成为又一部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法律。那么,近二十年来,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了哪些法律?我们作了一个盘点。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合同法;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国防法和修订的刑法;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行政处罚法;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教育法。

  来源:新华社  作者:荣启涵 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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