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28
摘要:《办法》实施的范围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厦门自由贸易区内企业可享受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和申请办法,详见附件内容。

  附件:

  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2、《厦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8日

厦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近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人才股权奖励、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允许分期缴纳,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为帮助纳税人更好掌握优惠政策,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决定将“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福建省加快实施创新发展和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资加盟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等文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办法》,明确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人才股权奖励、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实行分期缴纳优惠政策。

  二、《办法》有哪些内容?

  《办法》主要有二个方面内容:一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二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对个人股权奖励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参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并参考兄弟省份的做法进行了合理的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办法》在什么范围实施?适用对象是谁?

  《办法》实施的范围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

  实施对象是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中企业高层次人才是指《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所附说明中列举的,并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根据闽委人才〔2015〕4号文,“高层次人才”包括在福建省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及经确认的A、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我国“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973计划、983计划的首席科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人选,福建省“外专百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优秀专家,省杰出科技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省软件杰出人才,等等。

  三、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247号)等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及上市后备企业转增股本已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因此,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厦门自由贸易区内企业可享受以下三项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二)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

  (三)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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