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37号文废止 售后回租业务松绑

来源:21世纪经济 作者:21世纪经济 人气: 时间:2013-12-16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12月13日发布关于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新政策,规定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回租赁业务,本金部分将无需再对开票,从而替代原 财税[2013]37号 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全国规模上万亿元的售后回租业务被解套...

  国家税务总局12月13日发布关于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新政策,规定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回租赁业务,本金部分将无需再对开票,从而替代原“财税[2013]37号”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全国规模上万亿元的售后回租业务被解套。

  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士透露,最高院将于明年初颁布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文稿,明确否决部分法院以“售后回租实为抵押贷款”为由否定此类租赁业务合同认定的提议。

  国税总局官网13日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当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新政策还划定了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认定标准,即,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的一名官员在13日当天举行的2013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表示,此次调整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政策,财税部门事前已向外资租赁协会、银行系金融租赁、基层财税机关都征求过意见,“出台的新政策将全面替代37号文”。

  所谓“37号文”,是指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当中规定当期收到的租金须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全额征税。这导致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大幅攀升,使国内融资租赁行业遭受到近几年来最大的冲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8月份以来,由于受到前述37号文的打击,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几近停摆。2013年三季度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19000亿元,较6月底环比增长为零,是2007年来首次出现规模增长停滞。

  为此,8月份以来,融资租赁企业和行业协会不断向税务总局和商务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陈情,最终国家税务总局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政策作了修改。

  “新的营改增政策就是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回租赁业务,本金部分无需再如37号文要求的对开票。合格的出租人指的是实收资本金大于1.7亿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李思明解释说。

  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获悉,颇受关注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文稿已经修改完毕,正在报批中,将于明年初公布。

  “之前,部分法院反映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和出卖人实际为同一主体,因而否定其融资租赁性质。而在将要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院确认,不应以此原因否定售后回租合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不愿具名人士透露,也就是说,此前有人关于“售后回租实为抵押贷款,地方法院应据此否定此类租赁业务合同认定”的提议,将不被采纳。

  分析人士认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属于租赁主管部门的工作,法院不能用一个司法解释喊停一个庞大的行业。鉴于租赁行业售后回租占比很大的现状,最高法直接否定售后回租合同性质也不现实。

  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自身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向买方(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使用。2012年底,售后回租在国内金融租赁公司中的业务占比高达84%,在内资和外资租赁中占比也超过60%。按照租赁行业近2万亿元的合同额估算,全国售后回租业务规模超过1万亿元。

  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人士透露,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对房地产、高速公路租赁进行了规范,但最终定稿的司法解释中,将会回避房地产等具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规范。

  此外,据国家税务局官员在13日举行的2013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透露,明年税务总局将开始研究金融业营改增问题,届时将对售后回租征税进行最终界定。“售后回租未来不会再差额征税,在明年金融业营改增时可能会被统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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