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所得”涉及三种个税税目

来源:众可信财税 作者:众可信财税 人气: 时间:2018-11-26
摘要: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搞清股票期权的关键是理解其三个重要时点,授予日、行权日、出售日。实务中,应当区分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期权和取得可公开交易的期权。

  一、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期权

  

  1.授权时,不征税;

  2.员工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3.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获得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员工转让的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4.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

  计算时应结合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

  案例一:

  英国公民杰克受雇于一家境内上市公司。2015年5月被授予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价1元/股,2018年6月按36元/股全部行权,2018年10月取得该公司的股息收入1500元;12月将该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80000,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合计1000元。

  解析:

  (1)股票期权行权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36-1)×10000÷12×25%-2660]×12=55580万元;

  (2)取得股息收入,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且不超过1年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税:1500×50%×20%=150元;

  (3)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不缴纳个税。

  案例二:

  A公司是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A公司授予B公司的中层干部张某股票期权。合同约定,张某以2017年10月31日股票市价每股8元为施权价,在工作满1年(2018年10月)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10000股。如果张某在2018年11月和12月等额分两次行权,两次行权时的市价为每股20元;2019年2月10日,张某以每股21元的价格将1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假设张某当期各月工资均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张某12月行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

  (1)授予日:2017年10月31日授予期权不缴个人所得税。

  (2)行权日:

  第一次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20-8)×5000=60000元;应缴纳个税=(60000÷12×10%-210)×12=3480元。

  第二次行权时两次所得汇总纳个税=(120000÷12×10%-210)×12=9480元;第二次行权时实际纳个税=9480-3480=6000元;

  (3)转让日:个人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缴纳个税为0。

  二、取得可公开交易的期权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在行权前转让该股票期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获得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员工转让的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案例三:

  中国公民王某为A上市公司高级职员,2015年调入A公司。2016年12月31日被授予100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为每股2元,当日市价为每股10元。2018年8月31日,王某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股票100000股行权。2018年9月10日,王某以每股11元的价格将10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假设王某当期各月工资均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王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

  (1)授予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10×100000/12×45%-13505]×12=287940元;

  (2)行权日:行权全日不征收个税,不需要缴纳个税;

  (3)转让日: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需要缴纳个税。

  综上可知,员工获得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如下:

  1.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2.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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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咨询:

集团(所属地是深圳)与子公司(所属地是中山)签订委派协议,由集团委派高管至子公司任职服务,劳动关系保留在集团,由集团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且在集团代扣代缴个税,但以上薪酬费用由子公司承担,薪酬费用在子公司列支,每月把以上薪酬费用转回至子公司,请问一下,子公司这样列支的人员薪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您描述的内容,无法进行具体的判断,建议您提供更多委派信息或是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1-22
 


问题内容 企业借出资金给个人,后来企业豁免了这笔借款,请问,个人针对这笔款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第六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对此种情形,如果个人为该单位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如果该个人是公司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税款。如果是上述情形以外的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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