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4]2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电脑版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9
摘要:从事农产品收购或废旧物资回收销售业务量大,并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若统一式样的电脑版发票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自拟式样的电脑版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电脑版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4]255号      2004-12-2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趋势,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国税发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的规范化管理,省局决定统一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电脑版发票(以下简称电脑版发票)式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市(州)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四川省××市(州)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两种电脑版发票的规格为:190.5×108mm,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二联和第三联用水印无碳复写纸印制,在票头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实行全省统一式样(见附件1、2),各地需用时,由市、州局填报普通发票请领单(见附件3),省局即予印制配售。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的管理。目前暂不具备开具和使用统一式样的电脑版发票的地区,可继续使用统一式样的手工版发票。

  三、从事农产品收购或废旧物资回收销售业务量大,并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若统一式样的电脑版发票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自拟式样的电脑版发票。

  四、电脑版发票(包括统一式样和自拟式样)是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款抵扣。

  附件:

  1.《四川省xx市(州)农产品收购发票》(票样)(略)

  2.《四川省xx市(州)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票样)(略)

  3.《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税务登记证请领单》(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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