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厅函[2021]363号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5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在各省(区、市)的 高度重视和持续努力下,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跨省通办"系统已全面部署完成,将于2022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残联厅函[2021]363号      2021-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在各省(区、市)的 高度重视和持续努力下,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跨省通办"系统已全面部署完成,将于2022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为全面有序推动相关工作,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批准,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3月1日至12 月31日,中国残联将于2022年1-2月进行系统全国联网测试。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早部署,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在2022年2月底 设立联网认证业务窗口,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业务, 在不改变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和窗口受 理,实现同步网上异地传递和属地办理。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宣传。 各地要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残疾人 就业宣传年、全国助残日等重要节点,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残疾 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和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宣传工作,引导更多 用人单位和残疾人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年审相关工作。

  (二)用好相关数据。 各地要充分利用相关数据,分析本地 区残疾人就业形势,为制定当地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和规划,精 细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联网认证相关数据与人力资源 服务等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共享,未经批准程序造成的数据泄露, 要追究联网认证系统操作和数据分析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三)加强衔接配合。 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要求,根据任务分工,与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确 保实现信息互通,并与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等比对一致;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意见建议,逐级反馈, 及时解决,不断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机制。

  (四)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 作的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及时推动优化调整相关政策;进一步 推动"跨省通办"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 用;组织从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人员(含临聘 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各地要定期与相关部门就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 工作进行调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按年度向中国 残联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数据、本地区残疾人按比例 就业行业分析、市场岗位需求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并于当年 12月1日前提交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中国残联将适时 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联系人: 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就业服务处李伟

  电 话: 010-680603618501299801

  传 真: 010-68060622

  邮 箱: 122335199@qq.com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21年12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