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5万以下都能免税吗?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22-03-11
摘要: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六点误区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实操中,通常会存在以下六点误区:

  误区之一:其他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个人开票4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正解:个人只能按次在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但个人可以申请临时登记,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可以享受45万免征增值税。但也有例外情形: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误区之二:部分选择了不免税,所以意味其他也放弃免征增值税。

  正解: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但有部分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需按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误区之三:销售不动产是收入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确认是否超过45万元。

  正解:季度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收入后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其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误区之四: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仅就超过部分缴纳增值税。

  正解:季度合计销售额已超过45万元,全部销售额均不享受免税,需按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误区之五: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正解: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误区之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随意确定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正解: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22.03.21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5万以下都能免税吗?

  问:申税小微,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听说小规模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都能免税是吗?

  答:您好,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都能免税吗?别着急,下面举例告诉您~

  案例一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为未开票收入),合计销售额45万元。

  由于A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案例二

  B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为未开票收入),合计销售额46万元。

  由于B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额已超过45万元,因此当季不享受免税,需按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

  C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44万元,合计销售额45万元。

  由于C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但有部分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44万元可以享受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1万元需按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四

  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45万元,合计销售额为46万元。

  由于D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合计销售额已超过45万元,因此全部销售额均不享受免税,需按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五

  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45万元、销售不动产255万元。

  由于E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收入后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其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案例六

  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额为300万元,其中可差额扣除255万元。

  由于F公司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其2021年第四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因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上海税务  2022.3.10


  【问题】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是超过部分缴纳增值税,不超过的部分免征增值税吗?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屋提示: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之后,月销售额超过15或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

  【问题】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案】

  参考2021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回复:“问: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1.11


  问:自然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AqJoCRYPRydhJ4sx1820Zg

  来源: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日期:2021-06-09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4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纠  正 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季度销售额不到45万元,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误区二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由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因此成本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

  纠  正 日常发生的支出费用仍应依法取得合规票据,否则无法税前扣除,存在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误区三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45万元的,45万元以内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纠  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销售货物销售额已超过45万元的,需全额计算缴纳销售货物的增值税。

  Tips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4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免征增值税政策。

  误区四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必须使用税务Ukey开具发票。

  纠  正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2021-09-26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