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5]10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17
摘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应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出租、划拨、竞拍、原有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地段等级等相关地籍资料和纳税人识别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5]107号        2005-08-17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土地税收的征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信息传递工作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信息传递的内容及时间

  1.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应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出租、划拨、竞拍、原有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地段等级等相关地籍资料和纳税人识别号。

  2.各级国土部门应于2005年12月31前,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本地区已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土地划拨等地籍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信息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3.各级国土部门对于新办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上月土地的审批情况及基准地价、地段等级及相关地籍资料和相关信息。

  4.国土部门在用地情况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纳税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二)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向国土部门信息传递内容及时间

  1.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土地税收征管和税收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和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国土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2.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国土部门获得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条件,根据信息量大小,信息储存方式等情况,利用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形式传递信息。

  二、切实加强土地税收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转让、变更、出租、保有等环节的税收管理,确 保各环节税费收入的应收尽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管理程序

  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持政府的土地批件和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凭据和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到契税征收机关缴纳契税;同时,对原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应持政府非农业生产用地批件等相关资料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管理程序

  1.对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持政府的土地批件和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凭据和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到契税征收机关缴纳契税;同时,对原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应持政府非农业生产用地批件等相关资料缴纳耕地占用税。

  2.转让方应持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缴款凭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对土地建造、开发、利用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税金凭据等有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3.对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并附带建筑物的,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76号)规定执行。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管理程序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方对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应持政府非农业生产用地批件等相关资料缴纳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转租的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四)以土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管理程序

  以土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属于原有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应持政府非农业生产用地批件等相关资料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加强保有环节税收管理

  1.各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部门提供的资料,建立健全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每季度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分析筛选存在的疑点,发现漏征漏管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做到应收尽收。

  2.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地籍资料,切实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地段等级、基准地价等信息,对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和适用税额进行研究分析,使分等定级和税额标准能够客观反映各地间地价和土地收益的差别。对等级划分不合理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适时做出调整。

  3.加强税源管理,大力推行“按图定位”管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行“按图定位”管税,要对本地区的所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充实、完善本地区地籍资料和纳税人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比对分析,切实加强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和分工协作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时,对没有出具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或复印件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三)对于国土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为了方便纳税人,有条件地区应积极协商,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五)各市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二ΟΟ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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