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17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0-16
摘要:本市所有中央、地方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及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及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177号       1995-10-16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是国务院为了加强财税价格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促进改革开放,国民经济更好地稳步发展、遏制经济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区、县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市政府有关大检查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1995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按照国务院、市政府的《通知》精神和部署要求,今年我市税收大检查工作分企业自查、重点检查、整改建制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时间从市政府《通知》见报之日起立即开始;重点检查时间从11月1日开始,到明年2月10日结束。

  (二)发动企业自查是搞好大检查工作的基础。各区、县局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和办法,做好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对开展大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今年的自查工作要结合征管改革后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新的格局的变化,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自查发表、收表工作,自查面力争达到100%。要在新的征管模式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并选择重点企业、行业开展辅导。自查期间认真做到边收表、边审核、边开票、边入库。

  (三)重点检查是大检查的核心阶段。各局要积极组织力量,抽调有经验的业务骨干参加检查,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制定重点检察计划,明确检查重点,抓好查前培训和岗位练兵。为提高检查质量,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抓紧核实定案,及时处理。做到边检查、边核实、边定案、边入库。对承担委托户的检查任务,各局要认真对待,选派有经验的业务骨干参加检查,并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四)大检查的范围

  本市所有中央、地方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及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及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五)检查的重点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特别是实施税改后,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以及“零”税负的企业,供出口产品的供货企业。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

  3.偷、逃税款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企业及纳税人。

  4.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税收大检查政策

  自查阶段:纳税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查出的违纪收入,在限期内及时补缴税款的,严格按大检查政策“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执行,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重点检查阶段:凡属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要按《征管法》从重处罚;对重大偷税案件要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移送,决不能“以罚代刑”。对于政策界线划分不清不明确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并及时与市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研究妥善解决。

  四、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税收大检查分办公室,由马毅民副局长兼主任,尹永茂、邵大春、王颖非、闫润和、李幼才、孔繁琪、张克礼、王冰、任四平、冯广明等同志兼副主任;成员由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局稽查处。各区、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于10月20日前将办事机构、人员名单以及大检查计划一并报市局稽查处。

  五、报表报送时间

  (一)企业自查补税情况统计表,于10月26日、11月5日前报送市局稽查处,并随报表附送3-5份自查典型案例。

  (二)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使用现行每月报送的“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报告表”,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局稽查处;并随表附送3份典型案例(检查复印件)。

  六、大检查工作总结请于1996年2月10日前报送市局稽查处。

  七、承担委托户检查情况统计表(另定)。

  附:

  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2.北京市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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