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函[202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2
摘要:仲裁委员会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仲裁行业党的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道路。具备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到2025年实现全区仲裁行业党的组织全覆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1]33号       2021-12-1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仲裁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领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实质,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全区仲裁事业的发展。

  (二)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仲裁委员会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仲裁行业党的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道路。具备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到2025年实现全区仲裁行业党的组织全覆盖。仲裁委员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为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仲裁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每年至少听取1次仲裁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仲裁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涉及仲裁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不得干涉仲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

  二、完善仲裁工作管理机制

  (四)规范仲裁工作管理体制。自治区司法厅具体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仲裁管理工作,要严格依法行使仲裁业务管理职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对仲裁委员会的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各设区市司法局承办本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联系、指导和监督仲裁机构的工作。

  (五)加强仲裁行业自律管理。广西仲裁协会要突出政治主线,强化思想引领,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履行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增进行业交流的职能;要完善章程和行业规范,制定仲裁示范规则和仲裁从业人员行为守则,深入开展政治教育、警示教育、典型教育;要严格会员履职纪律,及时惩戒会员违规行为,提高仲裁行业规范化建设水平。

  (六)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设立和换届工作。仲裁委员会到所在地的市辖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须经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和设立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向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届申请,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复核后换届。未按规定设立、未经换届复核按期换届、未变更备案的仲裁委员会,一律不得开展仲裁活动。

  三、完善仲裁机构内部管理机制

  (七)稳步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改革试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照高标准、高水平的仲裁机构运作模式,在坚持仲裁委员会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性质、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按照依法推进、试点先行、稳步有序的原则,赋予仲裁委员会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自主权,提高仲裁机构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积极稳妥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试点改革方案须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鼓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性质的仲裁委员会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上先行试点改革。改制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具体财务管理方式,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妥善安置在编工作人员。仲裁委员会要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用于仲裁事业发展,并制定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八)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自治区司法厅要积极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工作第三方评估制度,不断提升我区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仲裁委员会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重大决策与日常管理相分离,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逐步建立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仲裁监督制度。

  (九)加强仲裁员和仲裁秘书队伍建设。仲裁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从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聘任、解聘、续聘仲裁员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仲裁委员会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需要可自主选聘仲裁秘书,建立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以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仲裁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强化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业务能力;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薪酬制度,合理确定薪酬标准,确保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能够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十)积极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25年前实现仲裁服务在设区市以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覆盖。在“12348”广西法律服务网增加仲裁服务模块,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增加仲裁咨询业务,提供咨询、指引等服务。仲裁委员会要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积极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制定网络仲裁规则,运用大数据、云服务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远程仲裁和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升仲裁效率。广西仲裁协会要推动建设仲裁案件统一立案编号系统,实现全区仲裁机构、人员、案件、业务数据信息化管理,实时更新和共享。

  四、积极探索加强国际仲裁交流合作

  (十一)积极发展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业务。要按照试验区整体规划要求,鼓励试验区内民商事争议案件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试验区各片区所在设区市仲裁委员会在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试验区仲裁机构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知名仲裁机构合作,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十二)建立面向国际的仲裁合作平台。立足我区独特区位优势,抓住我国和东盟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即将生效实施等重大机遇,积极探索与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名仲裁机构的合作交流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拓展仲裁市场,探索发展涉东盟仲裁业务。积极探索和推动建立中国—东盟(仲裁)法律大数据平台。在条件成熟的沿边市试点开展边贸仲裁业务,完善国际仲裁协助及仲裁确认、仲裁执行机制。

  (十三)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国际商事仲裁争端解决机制。推动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中国—东盟商事调解中心,为RCEP框架下国际合作中涉及贸易、投融资、知识产权、运输、房地产、工程承包、保险等经济领域的商事争议和纠纷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探索与东盟国家仲裁机构以及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服务我区加快建设高质量实施RCEP示范区。

  (十四)加强涉外仲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广西仲裁协会、各仲裁委员会与国际仲裁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积极向国家推荐我区优秀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仲裁机构任职,鼓励和支持各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境外优秀人才担任仲裁员。依法为外籍仲裁员来桂履职,以及我区法律服务人才出境参与国际仲裁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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