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09
摘要:对新建供地项目(指按海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新划入小城市四级范围的在建用地,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可列入暂不评价范围)等暂不评价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鉴于《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2019年度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10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有效期为一年(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度)。我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再行明确。现将《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规定,对《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其有无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公开征求对《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反馈。

  反馈方式:海宁市党政网市税务局收发室、来电(0573-87280678税政一股),或来函(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路318号税政一股)

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企业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工业企业实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明确如下: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对象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原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公益事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除外),统一执行本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一)亩产效益属于行业A类的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房产税30%。

  (二)亩产效益属于行业B类的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0%,减征房产税20%。

  (三)亩产效益属于行业C、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对新建供地项目(指按海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新划入小城市四级范围的在建用地,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可列入暂不评价范围)等暂不评价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列举的属于淘汰类、禁止类行业的企业和列入政府关停计划的企业,单位能耗、单位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土地竣工违约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因违反市场监督、财政(会计)、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实行一票否决,具体名单由各职能部门提供给市税务局。

  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自2020年1月1日起算),由市税务局组织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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