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
调整内容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扩充立法目的,强调提高备案审查的能力和质量。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较大的市……规章。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规章。 |
1、将较大的市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2、增加备案审查监督对象,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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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
明确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
第三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
第四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
明确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审查报备主体。 |
第五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
第六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报送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每年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
1、将国务院法制机构的表述统一调整为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2、要求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及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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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
细化立法法规定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强调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双重备案联动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备案审查合力。 |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径送国务院法制机构。……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 |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径送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 |
精简报备材料数量,将报备材料由一式十份调整为一式三份并对报送电子文本提出要求。 |
第七条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国务院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
第九条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
明确报备登记要求,规定15日的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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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主动审查一般应当在审查程序启动后2个月内完成;情况疑难复杂的,为保证审查质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法规、规章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
增加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以及联合审查的审查方式。 |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1、将较大的市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2、将国务院法制机构的表述统一调整为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
第十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四)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 |
第十三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五)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 |
补充审查事项,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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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法规、规章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
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通过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公众等意见建议。 |
第十二条 经审查,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
第十六条 经审查,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
优化法规审查程序,增加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处理的法规纠错方式。 |
第十四条 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
第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规章应当予以纠正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
完善规章纠错方式,增加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 |
第十八条 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作出的处理结果,可以作为对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送请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决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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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删除了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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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通过培训、案例指导等方式,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高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
加强中央对地方的联系指导,提高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能力和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