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7]8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6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将掌握的房地产销售情况,用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87号        2007-07-16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源监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税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涉及立项、开发、销售等多个环节,税收征管难度很大,税源控管方面也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职能,有必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管理,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实施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掌握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进度,有利于税务机关摸清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将税源转化为收入;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质量。

  二、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方式

  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分级监控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11户全国性重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见附件1);省地税局负责监控11户省级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见附件2);市州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负责监控本辖区上年纳税额居房地产行业前20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县(市)区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负责监控本辖区上年纳税额居房地产行业前20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的内容

  (一)土地受让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坐落位置、取得价格、取得方式、用途、面积、容积率等。

  (二)房地产开发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和位置、立项、用途、结构、开发面积、成本、费用、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分期开发情况等。

  (三)房地产销售信息,包括已销售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结构、用途、面积、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

  (四)完税信息,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相关税种的完税信息等。

  (五)有关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房地产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购买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的领导,明确人员负责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工作。要加强与房屋、土地、规划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获取有关土地出让、房地产立项、开发、预(销)售等信息,从源头上做好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的监控管理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将掌握的房地产销售情况,用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展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中,要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的原则,加强税务机关已有数据信息的利用。要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现有的税务登记信息、征管信息、重点税源户监控等信息,从中获取相关数据。对于市州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有关信息,不得要求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有关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填报。此外,各部门在数据采集工作中要相互沟通,统一采集数据。

  (四)各市州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和开发特点,制定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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