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办[202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1-20
摘要:各部门要积极完善试点工作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推进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亲力亲为抓落实。要确定一名庭室领导作为试点工作牵头负责人,一名熟悉工作的员额法官或处级干部作为具体承办人和联络人。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办[2020]27号       2020-1-20

本院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子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0日

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评估验收和日常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试点工作管理机制

  试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统一领导。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请示报批、督促指导、评估验收和日常管理,审议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文件,研究试点推进中的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协调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试点工作由司改办总体牵头推进和统等协调,院内相关庭室根据自身工作职责,作为牵头部门或参加部门共同推进相关具体试点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专项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和新闻局负责同志参加,集体研究讨论下列事项:1.拟制定出台的试点工作配套文件;2.拟对试点法院作出的重要答复意见;3.拟对试点工作中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作出的应对措施;4.拟开展的重大调研、督察和评估工作;5.拟开展的试点成效宣传工作等。

  牵头部门职责包括:1.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文件;2.开展具体业务指导;3.审查备案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具体任务实施细则;4.研究拟定答复试点法院请示的初步意见;5.每月汇集梳理试点工作相关数据;6.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中期评估和验收评估等,形成报告;7.汇集试点法院相关工作经验、改革动态、改革案例和宣传素材等,并及时提供给司改办。

  参加部门职责包括:1.对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文件、请示报告答复意见、调查研究报告、各类评估报告等提出意见建议;2.参与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中期评估和验收评估;3.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4.参与相关问题的论证研究等。

  司改办职责包括:1.定期汇总试点工作总体推进情况和运行数据:2.审查备案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试点具体实施方案;3.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总体情况的督察、调研和评估,汇总形成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中央改革办的报告;4.将试点工作重要配套文件、重要答复意见、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等提交院司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5.根据各牵头部门要求和试点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项试点工作联席会议;6.落实试点工作归口管理,对相关配套文件、答复意见等进行备案,统一报送拟对外呈报的请示、报告、文件等材料;7.依托《司法改革动态》和司法改革案例工作机制,定期编发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特刊和试点改革案例等。

  二、试点任务具体分工

  (一)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加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管理指导。

  牵头部门:立案庭、司改办

  参加部门: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执行局、司改办

  (二)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

  牵头部门:立案庭

  参加部门: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改办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换适用机制。

  牵头部门:民一庭

  参加部门:立案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审管办、司改办

  (四)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范简易程序庭审简化规则。

  牵头部门:民一庭

  参加部门:立案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审管办、司改办

  (五)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制定简化文书样式。

  牵头部门:研究室、民一庭

  参加部门:立案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审管办、司改办

  (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基层人民法院采取独任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部分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采取独任制审理部分简单上诉案件,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适用机制。

  牵头部门:民二庭、司改办

  参加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审管办

  (七)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完善提交电子化材料、在线庭审等相关规则。

  牵头部门:司改办

  参加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审管办、信息中心

  (八)优化电子送达机制,完善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

  牵头部门:审管办

  参加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政办、信息中心

  三、工作要求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将推进试点工作和自身业务工作、牵头改革任务统筹结合起来,大力加强本领域业务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细化指导推进的步骤、方法和内容,适时开展评估,总结提炼有益经验,增强各项改革任务的协调性、系统性和整体性。

  各部门要加大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研究力度,积极调动各方力量,运用好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调研课题、司法研修学者等学术资源,加强与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的研讨交流,将试点探索与理论研究、立法论证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为下一步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奠定坚实基础。

  各部门要积极完善试点工作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推进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亲力亲为抓落实。要确定一名庭室领导作为试点工作牵头负责人,一名熟悉工作的员额法官或处级干部作为具体承办人和联络人。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0年1月21日印发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