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5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08
摘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55%税率汇总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各地税务机关对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督促纳税,并在年度分公司汇算清缴终了后,对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查补的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500号      1995-09-0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的有关法规,现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险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55%税率汇总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督促纳税,并在年度分公司汇算清缴终了后,对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查补的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各分支机构所办的各类企业公司,均按财政部财预字[94]347号文法规,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