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案例分析及报表填制实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06
摘要: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案例分析和报表填制实务 第一章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概述 第二章 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五章...

第二章 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初始计量
(一)外购存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税法

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含流通企业采购费用)

支付现金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流通企业采购费用已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再作为营业费用扣除。

分析:对于暂估入库的存货,企业采购时未及时取得合法凭据,但在汇算清缴期满前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应作纳税调整。

 

问: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答:《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问:汇算清缴期满前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这个问题应像本期提取的工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一样,本期计提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数的金额,以及本期会计折旧超过税法折旧的金额可能未全部影响损益(保留在生产成本或库存产成品之中),但一律作纳税调整。因此,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或其他应取得末取得发票的外购存货,在次年申报所得税期满之前末取得合法凭据的,无论是否领用,或领用金额大,或是否形成产成品并对外销售,一律作纳税调整。

需要说明
问:汇算清缴结束后,如果企业取得了真实合法凭证,在会计核算中冲减了应付款项,能否相应的作纳税调减呢
答:一般来说,如果上、下年度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发生变化,或企业适用的税收待遇没有差别,则应可予下年作纳税调减;反之,则不得于下一年度作纳税调减。而下一年度取得的扣除凭证能否回溯至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并按当每适用的税收政策申请退税或抵减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须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十八、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另外,在特定行业或业务事项中滞后取得发票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因竣工决算原因而未能取得开发成本所对应的发票,如果此时不能扣除开发成本并作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时可能已无开发收入,相应的纳税调减便失去意义。

因此,对于此类特殊情况,一方面纳税人应积极准备各种与成本相关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在税收政策上应考虑基于实际发生原则认同此类成本费用先行扣除,以及再进行后续管理的问题。

(二)自制存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税法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分析:如果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则应将超过标准的部分从计税基础中剔除。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法规依据——反资本弱化的税收措施财税〔2008〕121号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计算实例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20%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20%股份;C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的股份。

2008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以7%年利率向C公司借款600万元。

假设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
1.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额为400×8%=32万元。20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10%=50万元,可税前扣除32万元,其余18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2.对B公司支付的利息
D公司接受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但其约定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600×9%=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600×(9%-8%)=6万元要作纳税调整。

3.对C公司支付的利息
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B公司,也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其约定年利率7%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故C公司借款利息600×7%=42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年度应付关联方的利息应符合税法对利息支出的一般规定,特别是限制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以内,不一定是应付关联方利息总和。

4.A、B、C公司的利息收入
A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0万元、B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4万元、C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42万元,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向私人借款的利息仅取得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强调实际发生也即真实发生原则,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如果仅仅取得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的,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稅前扣除。企业应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相关税金,取得正规发票后,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及适用指南(第一辑)财政部税政司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08]36号)已明确:“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那么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用本企业税后利润处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对于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考虑到我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其度过金融危机难关,对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暂允许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 

思考:甲企业向乙企业(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元,每年按10%支付利息100万元,但银行利率7%。

问:超过银行利率的30万元是否缴纳所得税?
答:必须缴纳。

申报:附表三第29行:
第1列:100万元
第2列:70万元
第3列:30万元纳税调增

假设:甲企业每年按3%支付利息30万元。
是否可以纳税调减40万元?
答:不可以纳税调减40万元。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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