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行业税收政策总结

来源:德新税悟 作者:德新税悟 人气: 时间:2020-09-06
摘要:物流业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物流业的税收收入也成为各地地方税收的重要源泉。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相比,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更为复杂。

五、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

  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第七条 纳税人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一)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二)绑定客户ETC卡。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

  (三)票据和汇总单开具。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票据的充值或通行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充值交易无电子汇总单)。其中,电子汇总单可按用户需求汇总多笔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对应的行程信息、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易金额合计等。电子汇总单与其汇总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编码相互进行绑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关联性。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查询、预览、下载、转发等服务。

  2011年10月份之前的解读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汇总解读、问题解答 <南京地税局>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物流业的税收收入也成为各地地方税收的重要源泉。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相比,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更为复杂。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改变目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着税负较重、税负不公等税负现状,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在意见中提出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散见于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暂行条例之中。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适用的房产税包括两类:一是就其拥有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江苏减除30%)的余值后按1.2%税率计征房产税;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按12%的比率征收房产税。

  四、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就物流企业而言,与客户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就合同金额的一定比率缴纳印花税。

  五、货运企业开票“警戒线”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各地结合其货物运输市场实际,对公路、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设置营运收入开票金额“警戒线”,对货物运输营运收入在“警戒线”标准以下的,为正常范畴,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供票(开票)征税。同时,严格对新办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明确税收管理员跟踪管理,实行以票控税、严格发票验旧购新制度、货运代开票管理、专项纳税评估等方面加强管理。

常见问题解答

  1、问一: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2011年10月发生一项运输货物的业务,收取运费总额20000元,但是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500元,损失由我公司承担,毁损的货物也直接交由我公司处置。请问:我公司可否将货物毁损的500元从收取的运费总额20000元中扣除,按19500元交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单位应按全额20000元确定计税营业额,承担的500元损失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2、问二:我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运输与货代业务,请问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你公司应对这两种业务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货代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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