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商务管字[2023]27号 广东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二手车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20
摘要:完善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广东电子口岸,进一步优化二手车出口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数据统计、业态分析等功能,为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广东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二手车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商务管字[2023]27号            2023-11-2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工作部署,落实《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34号)等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我省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广东省促进二手车出口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省贸促会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2023年11月20日

广东省促进二手车出口若干措施

  根据省委省政府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工作部署,落实《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34号)等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我省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车辆过户、注销等便利化水平。向二手车出口企业普及办理二手车转让、转让待出口、注销登记等业务流程,为企业办理二手车出口相关业务提供批量预约、集中办理服务。对具备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等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积极支持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企业一站式、全流程办理二手车转让、转让待出口、注销登记等业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优化二手车出口流程。明确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为大批量车次出口企业提供优先办理服务。为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通关业务指导,规范企业出口申报工作。推进一体化通关改革,在口岸通关环节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三、提高出口退税效率。进一步提升二手车出口退税便捷度,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二手车出口企业的正常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面向二手车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向不同类型二手车出口业务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四、建强二手车出口生态链。加强二手车出口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在南沙港、小漠港、新沙港、东莞港等汽车口岸建设二手车出口基地,为出口企业和海内外客商提供车源集采、贸易、车务服务、物流仓储、报关订舱、代理出口及金融配套服务等。支持建立二手车出口企业联盟,加强贸易、物流、金融、检测、整备等企业的交流合作,推进主机厂与出口企业的资源对接。支持相关地市将招引二手车出口龙头企业纳入招商整体计划,赴重点省市开展招引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五、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海丝博览会、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等国际性展会,重点在东南亚、中亚、中东、非洲、东欧、南美等主要目标市场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店、保税展销店、售后服务网点等。鼓励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培育二手车出口品牌,制定品牌标准和服务标准,多渠道开展营销宣传和品牌推广,提升我省二手车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贸促会配合)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出台二手车出口订单融资、退税融资、合理提高授信额度等金融支持政策,加大二手车出口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二手车出口结算便利化水平。鼓励保险机构推出周期灵活、费用优惠的二手车出口保险产品,优化出口二手车交强险退保流程,降低二手车出口风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七、建立省市共促政策体系。鼓励各市因地制宜出台政策,引导二手车出口企业建设海外仓、国际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点,鼓励聚焦出口车辆办证、监测、整备、报关、信保、融资、待出库二手车投保交强险短期险、参展和宣传推广等领域出台政策,推动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地扩大包括二手车出口在内的汽车产业出口,省将各地2023年同比新增上述产业产品的出口金额作为综合奖励依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八、完善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广东电子口岸,进一步优化二手车出口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数据统计、业态分析等功能,为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建设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开展B2B、M2C等二手车出口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配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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