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海关总署发布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26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海关总署发布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1-26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4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税 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